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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静尘 于 2008-07-19 10:45 发表在1楼 是应该整治一下了,记得有一位妇女,被车撞出好远,住院其间警察找她,让她在交通勘察书上签字,并告诉她,都是撞事车的责任,她不识字就签字了。可回头有人告诉她,都是她的责任,她所得在交通队就开始大骂!真是的,谁能想到会这样的处理呢?
原帖由 凯旋门2008 于 2008-07-19 12:09 发表在3楼 《正人必先正已》此话不假!但是执行起来......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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