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工信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
国家及地方动用大量“真金白银”鼓励和推广新能源汽车,正成为一些人垂涎的蛋糕。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部分电动车厂和租赁运营公司,以循环使用电池 组装配整车方式,以少充多,骗取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大量补贴。对此,一位从事动力电池专家王敏(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现象的确存在,靠不正当手法获得补贴的企业多为小型企业或改装厂。”
“这些行为,大多是在电池上做***,比如一组电池组配备在多个车上,以骗取政府补贴。”一家电池制造企业的负责人李林(化名)向记者透露,“换电模式的电动车,更容易实现此类操作。”
根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研发和销售环节都能获得补贴。而只要车辆达到相关技术标准,除中央财政补贴外,还能享受地方补贴。高额补贴不仅令 一些原本没有新能源技术储备的汽车生产企业争先恐后投入“电动化”,还在销售环节进行算计。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工信部等部门已经启动调查,针对骗取新能源 汽车补贴的企业或将面临吊销生产资质的严厉处罚。
“骗补”多从电池做***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出现井喷式增长,累计销量已经达到33万辆,同比增长34%,而此时电动车“骗补”的问题也浮出水面。
王敏向记者解释称,一些车企骗取新能源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整车企业全资或参股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自产自销”的方式,拿到国家和地 方对电动车的补贴;另一种方式,则是由一家汽车租赁运营公司主导,一边采购整车企业,一边与电池企业合作,通过“多采购整车,少采购电池”的方式,从中获 取补贴。
王敏表示:“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国有大型企业在电动车生产、补贴申请方面都较为规范,但是一些小型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确存在违规操作、骗取补贴的现象,这几乎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租赁公司购买的车辆并没有投入运营,但是这些车辆在上牌之后,补贴已经到手。”王敏表示,“在两类细分行业,一类是用于共享、租赁的乘用车,一类是用于城市物流的运营类车辆,都有骗补的情况发生。”
“另一种‘骗补’的操作模式,则是通过第三方运营公司来暗箱操作。”王敏补充道。有些车辆运营公司,一手牵着产销规模甚小的电动车生产企业,一手与动力电池生 产企业合作,通过将两类公司的产品捏合在一起组成电动车,获得政府补贴,很多车辆“空有牌照”,并没有真正上路运营。
而在这些暗箱操作的环节中,车辆的电池成为“骗补”的关键载体。从事电动车生产的李林告诉记者:“在电动车上,电池序列号与车架号不存在一对一的关联性,因此一组电池可以放在多个车上使用,以获得多次补贴。”
据他个人推算,“车身与电池的比例达到10:6,整车企业就可以保本。”这也意味着每10辆电动车采购约合6辆车的电池组后,这样销售就可以保本不赔,而剩下4组电池的价钱,可以成为“空手套白狼”后的获利。
“现在行业内,还有一种流行的‘玩法’,是为了保证车辆的电池续航里程等参数达标,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的车型多要注明安装多个电池箱,但是实际购买的车辆电池箱则大打折扣,连三分之一都不到。”李林表示。
根据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
“从技术层面讲,由于电池需要多次拆卸,相对于插电充电模式的电动车,换电车型更便于操作,因此更多用来‘骗补’的车辆都是换电式车型,而此类车辆大多为运营车辆,比如通勤车、物流车等。”李林解释道。
1月21日,工信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核查内容包括: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情况;新能源汽车用户车辆运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6]6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精神,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四部委)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二核查内容及方式
(一)进行自我核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有关省(区、市)对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情况、新能源汽车用户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于2月5日前提交至四部委。具体内容包括:
1.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拨付及管理情况、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及各企业资金获得及使用情况。需详细列明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名称、资金金额及拨付时间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2.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情况。包括获得或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续驶里程、电池型号、电池组容量等关键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的一致性。具体要求见附件2。
3.新能源汽车用户车辆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新能源车辆具体用户情况,推广车辆类型及型号、电池类型及型号、电机类型及型号等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一致性,推广车辆实际运行情况,用户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商业模式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3。
4.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现场督查。由四部委带队,对部分城市和部分企业车辆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具体地点待定。
三核查时间
(一)自查时间。即日起至2月5日。
(二)现场督查时间。待定。
四联系人及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朱保伟 010 68552977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李宏刚 010 5888153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佘伟珍 010 68205614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顾紫明 010 68502676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