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08.7.20,红绿灯无故停用,我方电动车看右方直行来车远在三四百米之外,便从南边路口左转弯至西边路口。刚过西边路口开始直行时,从观后镜突然发现刚才远在三四百米之外的对方轿车已径直撞向自己。于是电动车驾驶人立即向左偏逃,对方司机这才发现我方电动车,急向右侧急打方向。但我方电动车仍躲避不及,电动车右后角被轿车刮擦带向右倾倒,轿车最后撞停在路旁的绿化隔离带上。第三者电动车乘坐人受重伤,我方电动车驾驶人受轻伤。对方肇事司机人没受伤,但其驾驶的没挂号牌的保时捷轿车外壳撞坏。
事故有目击者在网上的报道
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这样的:电动车驾驶人在驾驶电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确定其在本次事故中付同等责任。
轿车司机驾驶轿车未悬挂号牌行驶至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确定其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电动车乘坐人乘坐电动车,确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2008.8.29
这样的判决结果明显偏袒对方,欺负弱势群体,疑点重重让人无法接受。
1.车辆当时没有号牌当时的照片为证。
2.在城市慢车道上飙车,让我方驾驶人估计错误,而交警却不鉴定对方是否超速。
3.十字路口不减速,遇前方车辆不鸣笛,仍然高速行驶,无适当避让,不踩刹车,行车不注意。
4.信号灯无故停用,不及时恢复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主管部门应该负一部分责任。
5.场照片所拍事故车的状况以及被撞陷的电动车后备箱右后角,可以推断是被追尾而不是交警所认定的相撞。
如果是相撞,对方车超速,那必定早已车毁人亡。
6.做笔录的民警不是当时的办案民警,笔录民警哄骗我们说随便说没事的,对方是轿车4S店老板还会少你医药费。让我家人麻痹大意,所做笔录也是模棱两可,别人看了看不出是追尾还是相撞。
7.我家人看到事故认定书不服,正想签收认定书向上复议,经办民警却欺骗说时间已经过了,签收不签收无所谓了,改而诱使我家人签了一张说我方左转弯不让右方来车的处罚书,并缴了罚款。
本来事故当时对方让我们放心,答应赔偿我方及第三者的人身损失的,称自己负全责,车上全保都能理赔,事实上对方行车不注意应该是要负全责。可自从我方做了笔录,他从交警队拿回肇事车后就翻脸不认人了,改称自己根本没说过这样的话。现在居然把我方告上法庭索要他开的保时捷的修理费及第三者的医药费一共四五万。虽然四五万不是一个天文数字,对对方而言也无足轻重,可对于我们这样的一个本来就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吗?多处打听都说交警对的判定是无法挽回的,即便是明显的误判。实在是难以想象判决如此不公,人品如此之低下,维权是如此之难。
我们是在是求告无门,请律师专家们能给予好心的帮助与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