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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远景提车半个月,让我彻底失望(每天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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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3:23
楼主的维权路会慢长啰.
主要的原因是在于不是车的质量.你没证据在手说是车的毛病.如此厂方会把责任推向到车店.而车店认帐由可.不认时反咬是你碰成这样!最说吧,你所说的第三方是不能作依据的.相反容易被别人误会是你让别的维修站修........教训呀....买东东时一定要看清才好下手...!!
以上只是个的推思.不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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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发表于 2007-12-27 23:43
首先对LZ的遭遇表示同情!
但跟厂家关系不大,主要是4S的问题。
不管怎么样远景的车子是不错的!大家都觉得很值!!
虽然外观不是大问题,但还是要仔细检查!洗干净了检查!
团购的其他成员都很满意远景的车,下面公开一小段成都团购群的聊天记录:
悠然漫步(499969980) 23:19:51
买回来的第三天 我和一个大院的帕萨特车主聊起我的车 她的车办完25万,我说能买3个远景车她还不信
zs(236532673) 23:20:06
今天单位同事车店里的卖车小伙子,仔细看看了看车,对远景表扬有加
悠然漫步(499969980) 23:20:33
老师说远景车的隔音不是很好
zs(236532673) 23:20:46
"有这种说法"是指....?
我太高兴了(306570427) 23:21:20
我学校和我老婆的学校(原乐山卫生学校,现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护理系)所有见到我远景的人都说值。
zs(236532673) 23:21:23
据我的感觉车子的隔音还是不错的
本人是成都第一批远景团购的车主,也是发起人之一,对自己的远景十分满意!成都远景团 群号:47719311,已经扩了群人数.
这个ID,在吉利官网上是论证车主!我非常满意我的远景,开自己中国人造的车就是自豪!还有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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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k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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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3:47
http://club.autohome.com.cn/bbs/thread-c-474-668064-1.html#pid12531364
虚心使人进步
国产车如果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
不断完善车的外型、内饰、减少小毛病的出现...................
才能与众多的合资车相抗衡
单靠降价促绡是没有前途的
因为合资车也可以降价
如果价钱一样
我相信很多人会直奔合资车的
吉利--------千万别沉醉于低价所得的“销量”
你周边的对手强着呢
一但人家降价你就会麻烦了
有质量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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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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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0:46
想换车!!你不要报幻想了兄弟,河北的那个远景车主,都上电视了,毛病比你的还多呢,奔波了好长时间,结果怎么样呢!不是还没有给他换么!我发现吉利的经销商包括吉利自己在内,无论你怎么样 ,他们都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模样,最后还是你自己认倒霉而结束。
劝你不要在奔波劳神了,没用的。你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把你车车的情况,和你投诉过程中的遭遇,写成文字或最还好能拍成视频文件,上传到各个网站,和各个论坛,一来可以告诫准备买远景的后来车主一些警示!二来说不定吉利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很可能给你解决问题(虽然他不情愿,但这取决你发的网站多不多,影响面广不广了)。(注名:以上是本人一位朋友的亲身经历,是其他品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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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移动的心 于 2007-12-28 02: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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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9:58
希望吉利重视搞好售后服务,不要伤了我们用户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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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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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0:17
我也是本次成都市团够的车主,本月23日提的是 是团够群里的(。)那天我们一共提了3台车,(太高兴了和绿洲)K明和舵手也到了现场参加了记者会。
提车后的几天我们的车没什么问题,ZZZZ的事情我个人认为完全是4S的问题,说实话我对成都4S店简直是没的语言了,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服务了,一个字烂!要是成都还有其他4S那个瓜娃子才在他哪里买车!真的是建议厂家取消成都4S的经营权,在这里本人完支持ZZZZ对4S进行索赔,但是也说句公道话,这个不是吉利的质量问题,与远景车的品质无关!
在这里还要提一个事情:4S差主要在于那个姓吴的老总,那个真是个瓜娃子!其他下面的销售人员我认为还是不错的!小王和周经理(现这2人均被那个瓜娃子老板给开了)现在的展厅经理邹伦也是个不错的人。再次鄙视姓吴的瓜娃子!希望ZZZZ的事情尽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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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18
车子是好车,就是这帮人太差了点!如果对小问题不是太在意的话,买远景一定是物超所值,如果要求太完美的话建议买15万以上的合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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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n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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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49
国产车小毛病有点还能忍受,最上火的就是出现问题TMD爱理不理,拖延推委,个人认为这是国产车的最大败笔,国产车如能把售后服务搞上去,有问题立马予以解决,让顾客没有后顾之忧,我想他们的销量还是不错的,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一提到国产车售后服务就会浮现出一张张丑恶的嘴脸
冷眼看世事,善恶由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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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02
上成都晚报....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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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v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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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43
不换你新车就告他.事故车也拿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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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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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59
我咨询了北京汽车律师网,蒋律师答复如下:
如果车主介绍情况属实,并能提供充分证明,则销售商的故意隐瞒行为已构成欺诈,车主可按《消法》第49条的规定提出退车、双倍赔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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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and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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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3:00
帮楼主顶一下,表示严重慰问!!同时鄙视一下js,吉利!
天天顶,不要沉下去! 看谁狠啊,搞得吉利销售有影响才好那
顺便说一下,我本人也下定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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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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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3:02
我的车3\4\5档异响问题都还没解决呢,你那是小问题拉,哈哈,我也不知道该笑还是该哭了,总之就是买了这个车后哭笑都不得啊,苦啊,换了波箱也没解决问题,说要等吉利的厂家技术员来检查,结果半个多月了都还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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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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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发表于 2007-12-28 1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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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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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发表于 2007-12-28 13:11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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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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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3:11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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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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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4:03
多发点东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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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tao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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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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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8:21
找律师吧,这事一定要解决
买车的钱还差一点,心情能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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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ql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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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8:45
同情楼主,争取换车!
当一个人觉得他应当展翅翱翔的时候,他是绝不应当去爬行的!
青藏特产:http://shop33066842.taobao.com/ (淘宝四钻信用商城卖家)
韩国先知高性能全球卫星汽车交通安全导航仪(雷达测速中文语音),有需要的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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