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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ar1101 于 2011-12-16 13:56 发表在 88 楼 
新车没有上牌盗抢险是不生效的啊
兄弟,你别吓我哈,为此,我还专门搜索了下:
投保指南:“无牌也赔”盗抢险即时生效
时间:2011-10-18 15:47点击: 180次
只要给车购买了保险,不管是否拿到正式牌照,都可以获得理赔。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局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
盗抢险是否需要拿到正式牌照才能生效?近日的而一个保险案例给出了谜底:不用!!只要给车购买了保险,不管是否拿到正式牌照,都可以获得理赔。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局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以为,销售保险时新车是抢手货,脱险时新车又成了“烫手山芋”。这种投保热、理赔冷的“阴阳脸”的做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恶疾,亟待整顿和改善。“新车保险有其特殊性,保险公司不能只管收钱,不顾服务。”
事件: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不赔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为其“起亚”牌新车购买了盗抢险。不料今年1月4日,新车被盗。但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上商定的条款,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
案件至今未破,车辆也未缉获。李先生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办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系“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并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哀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法院:“无牌不赔”属无效条款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以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单的商定交纳了保险费,双方存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固然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商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已经向李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为上诉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李先生协商,依法应该认定为格局条款,故不产生效力。
法院还以为,保险公司明知道李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分核发的正式号牌,却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现李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分至今未追回该车,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老实信用原则。综上,昆明中院于昨日作出终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唉,我怎么就这么倒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