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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Q5被抢[关于保险理赔,我在25页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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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oldenshine 于 2011-12-16 12:54 发表 新窗口中打开引用楼层
事故发生地:成都2011年12月16日早上4点40分左右,我像向往一样驾车去铺子上,从清水河大桥向进城方向行驶,走至大石西路与紫荆路交叉口处,我等红灯,突然,后面来一辆车型为长城哈佛SUV将我车【白色奥迪Q5】右后侧撞一下,我下车正确认对方车牌、用手机照相的时候,对方车上下来一人,飞速将我车开跑!我车是新买的白色奥迪Q5,还未上牌,对方为一辆银灰色长城哈佛SUV,车后没挂牌,车前挂的为川A P295W,车上乘车大约三个到四个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藏族人,穿深色衣服!开我车跑的人身高大约在168左右,脸偏廋,中等身材,藏族人!他抢我的车是往清…


不会吧

 

还有这种事情

 

同情下LZ

 

顺便这种人太可恶了

车找不回来没事。 人安全就ok。 再次安慰! 要过年了。车友们都注意安全。
引用:
原帖由 goldenshine 于 2011-12-16 13:10 发表 新窗口中打开引用楼层
事故发生地:成都2011年12月16日早上4点40分左右,我像向往一样驾车去铺子上,从清水河大桥向进城方向行驶,走至大石西路与紫荆路交叉口处,我等红灯,突然,后面来一辆车型为长城哈佛SUV将我车【白色奥迪Q5】右后侧撞一下,我下车正确认对方车牌、用手机照相的时候,对方车上下来一人,飞速将我车开跑!我车是新买的白色奥迪Q5,还未上牌,对方为一辆银灰色长城哈佛SUV,车后没挂牌,车前挂的为川A P295W,车上乘车大约三个到四个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藏族人,穿深色衣服!开我车跑的人身高大约在168左右,脸偏廋,中等身材,藏族人!他抢我的车是往清…
同情,谢谢提醒给位车友!只能等保险了

日了 越看越不爽……回頭在車上備點武器 最好是個AK47以上級別的

新车没有上牌盗抢险是不生效的啊

太同情楼主了

人没事就好,有盗抢险就好

据悉,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根据保单上的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临时号牌的时期里,如果机动车发生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这时的盗抢险并不生效。也就是说,在车主还没有正式号牌的这段时间内,如果爱车被盗或者被抢,车主即便买了全保也只能自认倒霉。

引用:
原帖由 far1101 于 2011-12-16 13:56 发表在 88新窗口中打开引用楼层
新车没有上牌盗抢险是不生效的啊


兄弟,你别吓我哈,为此,我还专门搜索了下:

 

投保指南:“无牌也赔”盗抢险即时生效

时间:2011-10-18 15:47点击: 180次
只要给车购买了保险,不管是否拿到正式牌照,都可以获得理赔。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局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

盗抢险是否需要拿到正式牌照才能生效?近日的而一个保险案例给出了谜底:不用!!只要给车购买了保险,不管是否拿到正式牌照,都可以获得理赔。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局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以为,销售保险时新车是抢手货,脱险时新车又成了“烫手山芋”。这种投保热、理赔冷的“阴阳脸”的做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恶疾,亟待整顿和改善。“新车保险有其特殊性,保险公司不能只管收钱,不顾服务。”

事件: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不赔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为其“起亚”牌新车购买了盗抢险。不料今年1月4日,新车被盗。但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上商定的条款,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

案件至今未破,车辆也未缉获。李先生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办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系“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并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哀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法院:“无牌不赔”属无效条款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以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单的商定交纳了保险费,双方存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固然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商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已经向李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为上诉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李先生协商,依法应该认定为格局条款,故不产生效力。

法院还以为,保险公司明知道李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分核发的正式号牌,却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现李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分至今未追回该车,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老实信用原则。综上,昆明中院于昨日作出终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唉,我怎么就这么倒霉哦!

引用:
原帖由 far1101 于 2011-12-16 14:17 发表在 92新窗口中打开引用楼层
原来这样啊

而且我也阅读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并没说明新车购买保险后未上牌盗抢险不生效的文字规定啊

同城车友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愿能找得回来。

引用:
原帖由 yixao 于 2011-12-16 14:33 发表在 94新窗口中打开引用楼层
同城车友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愿能找得回来。


谢谢您的祝福!

 

我把希望寄托在警察身上!

太可恶了!

 

看来下车熄火锁车是必须的啊,不知道无钥匙启动的车,熄火后钥匙不在车里能打着火吗?

另外钥匙不在车上,不熄火是不是也能开走?

 

楼主的当时作法没错吧,第一反应肯定就是车事故而已。安慰!鄙视这帮JIAN人。

笑看汽车之家把新POLO爆菊花
你爸不是李钢盗强也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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