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牌轿车,突然自燃,将车主严重烧伤!
1 4 发布于 2017-08-07 16:36:47 只看楼主 热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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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1日下午2点,湖南宁乡市民贺鑫驾驶其北京现代悦动牌轿车携其家人(包括坐在后座的3岁和9岁孩子和妻子)从常德办完事后走长常高速公路回宁乡,在常德德山高速公路路段,车子在正常行驶过程当中突然自燃,火势几秒内瞬间蔓延。在家人安全撤离情况下,腿部严重烧伤。车子在消防赶到的情况下,依然被烧成一堆空壳,完全报废。
事发后经常德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系车子自燃,此车系车主2013年4月购买,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齐全,车子从购买到事发正常维修和保养,从未擅自改装,也从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且车主认为车子自燃乃是在车主正常行驶的过程中突然自燃,无任何征兆,导致车主都来不及逃身。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但北京现代厂家和4S店并未在任何地方作这样的说明该车子限期使用。而且从购车到事发,车主总行程不到五万公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车子突然的自燃已经导致车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损害:腿部严重被烧伤,小孩受惊,车子被烧为空壳。

车主及其家人从事发到目前一直跟北京现代联系,但北京现代不予任何回音。湖南都市频道电话采访常德双星星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说系北京现代委托回应:车胎刮蹭不明物体导致起火,但拿不出任何证据和鉴定报告。车主及所有旁观者认为当时车子是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路段,周围及路面环境干净整洁,而且车子是在正常行驶过程当中突然起的火,无任何征兆,此乃车身内部质量问题起火。北京现代的回音无疑很难让人信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北京现代一直不予任何措施来回应和处理该事情。

车主和周围所有人非常不满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的处事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北京现代在车主多次反馈问题的同时,一直置之不理,同时宣传其安全性能的广告不断。

希望借助转发的力量保障车主的权益,能部分挽回车主的损失,另外警醒其他消费者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这种极其不符合其承诺的处事方式,慎重选择!







最后编辑于2017-08-07 16: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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