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
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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