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和交警较劲!
结果已经出来了,最后这张单子被撤销了,交警队长跟我道歉! PS:我这张行政复议书是2008年22号,也就是说8个月时间无数张罚单只有22人次申请复议,难怪交警牛逼哄哄!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磊,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510xxx19770918xxxx系成都市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编号1002690161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1日,申请人驾车路过沙坪坝三角碑转盘,当时交通拥堵,申请人靠外侧车道缓慢行驶,此时,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一名交警示意申请人靠边停车,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一百元及扣分二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作出的编号1002690161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执法违规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1、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称申请人违章停车,但实际认定申请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事实不清,认定错误,申请人不认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事实,申请人实际是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执法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程序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当时执法交警直接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拒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由此看来,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不合法。
3、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效力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使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百元及扣分二分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当认定无效。
4、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编号1002690161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x磊
2008年7月4日
附: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2、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
[ 本帖最后由 虚空破碎 于 2008-08-23 01:3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