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该车辆的临时车牌还在有效的使用期间内,保险公司都会同意并且认可这个有效的临时牌照,并且作为车主提供的理赔的资料之一。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条款免责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中的第五条第九款有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以,就有相关的专业的业务人员会作出相关的说明,如果车主的新买的车辆不幸被窃贼偷盗了,该车主缺没有办法提供相关的该车辆的机动车发动机号等等的资料,或者不能提供该被盗车辆的有效证明等,这种情况会给保险公司在核查实际情况时带来不小的,无法预估的难度。
现在出于对风险角度方向的考虑来看,保险公司都不选择为只有临时车牌的车辆当它被盗时进行赔偿的,如果选择赔偿的话,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实在是太大了,是无法预估的一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