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4S店误导2019雷凌使用防爆胎
1 21 发布于 2020-05-22 17:46:35 只看楼主 热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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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丰田4S店(广西南宁江南迅利丰田4S店)的销售员在销售2019雷凌双擎运动版时广西南宁江南迅利丰田4S店将涉案产品宣传成使用“防爆胎”,消费者本人据此购买了涉案产品(2019雷凌双擎运动版)。凑巧的是,本人乃法律人士。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4S店销售员的职务行为由4S店承担责任。
2020年4月10日,投诉人在为车辆上牌前,就轮胎问题在微信问丰田4S店销售员,该销售员仍坚称涉案产品的轮胎是“防爆胎”。丰田4S店销售员继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继续办理涉案产品车辆上牌,丰田4S店销售员造成涉案产品变“二手车”的更大损失。
2020年5月5日,本人去外面的轮胎店买轮胎想做全尺寸备胎时,轮胎店告诉我有关全车4个轮并不是防爆胎。于是,消费者打电话给被那名丰田4S店销售员,丰田4S店销售员在电话里承认卖车时对投诉人宣传产品是使用“防爆胎”,丰田4S店销售员在电话里仍坚称“涉案产品是使用防爆胎”
2020年5月6日,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向消费者答复涉案产品全系列并没有使用“防爆胎”。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7号的裁判要点1的内容是“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也即可以退一赔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修正)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丰田4S店(广西南宁江南迅利丰田4S店),违反《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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