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宣传导致原告无法申领的重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法》第8条)**
原告在购买长安糯玉米电动车时,已明确向被告销售人员询问**“该车是否符合地方补贴申领条件”**,被告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可以申领”。但被告未如实告知**“发票必须由重庆本地开具”**这一关键限制条件,导致原告因发票开具地问题被排除在补贴范围外。被告未全面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侵犯原告知情权。
**二、未履行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消法》第20条)
重庆地方补贴政策明确规定,申领者需提供**“本地销售发票”**(证据2:重庆市商务委政策文件)。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方,明知发票开具方式直接影响补贴资格,却未向原告说明风险,反而作出误导性承诺,其行为已违反经营者如实告知义务。
**三、构成欺诈性销售(《消法》第55条)**
被告通过隐瞒关键信息(发票限制),诱使原告作出错误购车决策,致使原告遭受补贴损失。依据《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