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547 2017/01/25 17:22:24 发表在 177楼
最高院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
安东_Seattle 2017/01/23 16:09:59 发表在 17楼
没钱换车,新车啊,就卖了,两月不是亏三四万?
同城车友慰问
安东_Seattle 2017/01/23 16:10:23 发表在 18楼
不知道啊,修车花了3w块
安东_Seattle 2017/01/23 21:59:00 发表在 52楼
支持楼主先请第三方鉴定车辆,再起诉对方,下面是成功要到折旧费赔偿的案例,供你参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价值比未发生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财产的损失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该法律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全面赔偿原则。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相应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这与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原则相吻合。《侵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款规定了财产损失的差额计算法(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即财产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后损坏时,如果修复后该物的市场价值仍比原来价值有所减少,那么损失则可以用原物价格与修复后价格之差加上修理费用来计算。车损险保险条款规定: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0.6%,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本案黑AXXXX号雷克萨斯轿车保险登记为非营运车辆,出厂日期为2008年6月1日,初始登记日期2008年11月13日,新车购置价43万(2009年8月9日原告从他人处二手交易价37万元),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限20个月(至事故发生时使用16个月),计算该车辆正常使用时折旧金额为51,600.00元。鉴定结论该车折旧价值为205,000.00元,根据财产损失的差额计算法计算,该车的财产损失等于原物价值37万元减去残存价值205,000.00元,扣除车辆修理费用97,480.30元后,仍有67,519.70元财产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原告对于车辆折旧费用请求4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虽然目前的法律交通事故车损应否赔偿折旧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公平、公正的原则,车主应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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