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使用寿命,是指从汽车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间的整个时期。它可以用累计使用年数或累汁行驶里程数表示。1991年国家首次规定了汽车报废条件,即累积行驶70万km或使用年限14年及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过两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予以报废。1992年国家规定,汽车累积使用年限在12-14年应报废。1997年国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按车型和用途汽车报废里程为30-50万km,更新报废年限为8-10年;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应予以报废;若按标准已到报废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但经严格检验,技术性能附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不得超过报废年限的一半(4-5年)。2000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将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町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午。工业发达国家汽车的平均使用寿命一般为7-12年。
对于非营运轿车来说,先前强制报废的年限是15年,但这个不太符合我国机动车使用的现实情况,所以我国颁发了新的私家车报废规定,取消了强制报废年限,改为跑满60万公里强制报废。按照一年2万公里来算,车主可以开上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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