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26 上海宝马车违章拖行交警致死的事件分析 续
网友:个人觉得无罪辩护可以辩。有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从主观客观方面而言,客观不用多议,主观而言一般车主正常情况下,面对有着专业职业素质、有着行为规范要求的交警,是想不到交警会去伸手拉车(伸手拉车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既然都没法预料到,所以判定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个人觉得还有待商榷。
2、交警执法行为是否可取。行政法原则,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符合,在左转车道交警让其直行这做法,合法但不合理。交法所保护的法益在于保护交通秩序,此时该行为明显没有必要,在左转车道左转是当时维持交通秩序的最佳选择,而直行反而会增加危险性(对宝马和后面直行的车都存在风险)。所以交警在处置方法却有不妥当之处,甚至严重而言有“违法”之说。
3、基于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那纠结就纠结在是不是主要责任上。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是拉车行为,就事论事而言,伸手拉车是不仅是一种找死行为,而且也会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所以在主要责任这块还真的存在可辩的地方。
如果律师给力,那变成交通事故还是有可取的地方的,而且车主发现事故之后立马停车了,这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方面。
个人观点,做以交流。
黑monkey:
根据你写的“法益”二字,可以看出你是专业选手。
根据你的观点,我再次看了几遍这个事故的视频,得出一些新的观点,写出来用以讨论。
不是不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风险太大,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太小,这个案子,越优秀的律师越不会考虑无罪辩护,那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根本没有把握。
人证口述交警茆盛泉拉车门,但注意,这仅仅是人证,我们听到这段口述后有先入为主的概念------交警拉车门致死。但是仔细看一下视频,当时交警右手握有指挥棒,做出拦停车辆动作时也是先伸出的右手,后拖行过程中才使用左手扒住车门,也就是说,交警在车辆准备左转时并不是要拉车门,而是用指挥棒警示、警告对方停车,手握指挥棒,何谈拉车门。从交警和车辆的位置来看,如此近距离,交警手的确是进入车内,但并不代表交警有违法行为,很有可能是车辆加速卡住交警右手,身体失去平衡而左手拉住车门造成拖行(当然这个视频显示并不是非常清楚,庭审时肯定会多次辩论)。有人可能抬杠说如何证明卡住的,那我想说,检方如果说是驾驶员孙某拉住交警手造成拖行,怎么辩。
至于证人证言,在庭审时,辩护方肯定会问证人,是否明确看见交警拉车门,如何拉车门,那只手拉车门,拉车门哪个位置,手握指挥棒如何拉住车门等细节问题,证人最后肯定只能说有伸手的行为,但不确定是拉车门。
1 孙某的确不会想到交警会“拉车门”,但是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驾驶员,他应当知道在十字路口违章驾驶、加速转弯可能带来的危害,当时整个环境中除了他和交警,还有很多交通参与者,不能因为想不到交警会“拉车门”,就可以至其他人安全于不顾、危险驾驶逃避执法。一个合格驾驶员对这种违法行为怎么可以说无法预料到危害结果呢,是侥幸太多次?交警“拉车门”在客观上感觉是致死的直接原因,但是法律上讲因果关系,这件事是:孙某违章、危险驾驶的因造成执法交警死亡的果,而不能简单说交警伸手就该死,那要是这样的理论成立,举个例子,一行人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被一醉驾、毒驾、超速200%的车给撞死了,难道可以给肇事者无罪,原因是行人未走人行横道?
2 从视频上看,当时宝马车完全可以直行,并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交警有这个执法权,执法没有问题。如果说交警面子挂不住,较真针对孙某,那试问,一个执法者面对违法行为,第一次提出警告,要求直行,违法者抗法,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如果这个执法者就默许了,为了大家和谐就算了,那执法者的威如何立,秩序如何维护,当然,如果世间众生都和论坛里的朋友一样高素质,那肯定不需要执法者立威,大家都会自觉遵守秩序。但现实是,社会上总是存在一些不自觉、不讲规矩的人。我们看热闹的时候:无所谓,国人就是没素质,交警更是自不量力;我们被执法的时候:狗仗人势,没个公仆的样!但当我们需要执法者保护的时候,需要一个好的秩序的时候,怎么办?每次面对违法行为都说:要和谐,这次算了,下次不许了,然后下次出现了,再和谐,再下次、、、、、、、、?或者给交警配枪,违章直接击毙,保证不会有下次、、、、、、。茆盛泉交警在面对孙某时语气的确不和蔼可亲,但注意,这不是花钱买服务,现场执法也不是社区大妈搞离婚调解,光捡好听的说。如果茆盛泉交警针对孙某,第二次就不会要求直行而是直接要求出示证件,扣分罚款了。这个路口的车流量,如果交警离开岗位停止指挥疏导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拥堵,我个人认为茆盛泉交警的处理方式没有不妥,也没有违法。多说一句,我们驾驶员不要老去抱怨交警态度问题,可以自己做个试验,找个雾霾小天气好的时候,站在你们城市车流量较大的十字路,感受早晚两个高峰期,不用指挥,只用看和听,享受尾气,保证都受不了,再感受上几个脑子不正常的、社会老油皮的,还能笑脸相迎,那说明这个人不正常,某些政务大厅更需要这种人。
3 综上,个人观点,这个案子检方肯定提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律师给力的话根本不考虑以交通肇事罪来辩,而是选择过失致人死亡,争取有期徒刑7年以内。孙某发现事故停车、返回现场有自首情节的确对他有利,但这只是量刑时考虑减少刑期的一个情节,不是争取交通肇事罪的辩护理由。
黑monkey 2015-3-8 23:27:17 发表在 3371楼
事故发生后“灵活处理”该如何理解part2
接着上一篇继续
最直接最好用的是本田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算一下,交强险有责情况下有122000,商业三责50万,这里有大钱可以用。想办法让本田承担次责,理由么比如突然变道、操作不当等等(这个我不方便说的太直白)、、、、有这样的理由就是整个事件处理合法化的保证。交警方面只要协商的好,有法可依,绝对是可以操作。那么关键就在本田车主这了,让人家承担责任自掏腰包肯定不现实,所以这个钱必须由保险保险公司承担。
这里在多说一句,48小时报保险的政策这时很重要,你第一时间报案,人家一介入,你再有好办法什么都晚了。很多车主出险指望保险公司,我只能说你是在引狼入室。
...
大师兄有空请点评一下这个案子http://www.autohome.com.cn/use/201503/864051.html(就是这两天很热门的奥迪被日惨,提了问题才看到楼上有同仁也问了),让我等有车一族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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