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候被告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很聪明的车主恰到好处的提出了自己车辆的维修费用,因为是对方存在主要责任,要求在法院判决的赔付项目中直接扣除理应由原告承担的60%费用。法院当场给予认可,并明确在原告收到赔付款当日直接向车主赔付车辆维修损失费用888元,原告律师当场表示认可判决。
随后休庭,之后大概一个月后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二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724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0360元,辅助器具136元,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下赔付10000元,财产损失项目下赔付车辆损失1800元,衣物损失150元,合计人民皮100806元,判决10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被告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费赔偿13333.50元,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14933.50,扣除之前预付的费用10458.10,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4475.40元。
判决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即日赔付被告张某888元车辆修理费用。
判决鉴定费原告承担1080,被告承担720元。
判决诉讼费用原告承担332.2,被告承担1276.40元。
这里我先把判决被告张某承担的费用列个公式给大家看一下:
法院判决总医疗费用为40073.77+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费560元=43333.77元,那么在交强险先行赔付中有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需要扣除,这样43333.77-10000=33333.77.事故责任认定是原告主要责任,承担60%责任,那么被告张某需要赔偿的金额是33333.77*40%=13333.50元,这样数据就和判决数字相一致了,对吧。
整个判决中规中矩,但留下了一点点遗憾,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伤残鉴定费用没有在判决原告承担的费用清单里列明,而是单独判决支付,这样就存在着被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因为庭审没有亲自参加,不得而知原告是否当场向法院提出鉴定费的赔偿申请,照例是不会被驳回的,会在赔偿项目中包括,当然保险公司赔不赔是后话了。
快结束时候突然想到了那个纷纷扬扬许云鹤案,我一直的观点是徐某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当时法院的判决也是遵循的徐某假设购买了交强险的前提下的判决,遵循着交强险是车辆行驶的法定保险的原则的判决,也是遵循着交强险责任事故中无责赔付的原则的判决,何冤之有。
最后告诉一个很严酷的问题,法院判决的鉴定费和律师费,保险公司会不会赔。答案是不赔!
但能赔么?能,必须采用诉讼才能达到目的,仅此而已,弱势群体不得不举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也正是相关法律的悲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