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意见稿解读:确认缺陷立即停产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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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意见稿解读:确认缺陷立即停产停售

2010年07月04日08:41何颖思、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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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汽车生产商的约束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启动的投诉的程序,却缺乏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发现汽车有缺陷,仍然可能遭遇投诉无门。

汽车召回意见稿解读:确认缺陷立即停产停售

汽车产品召回条例征求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确认缺陷的汽车,生产商要立即停售,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有10天的“缓冲期”。相关罚款额度大幅提高,隐瞒缺陷责任的生产商将面临最高一半货值的罚款,而不是以前最高三万的不痛不痒的罚款。

记者何颖思、刘俊

亮点一:

确认缺陷停止进口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商确定汽车存在缺陷或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销售者停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用。

这比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更严格。按照目前规定,制造商确认汽车存在缺陷,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亮点二: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存在缺陷的,未构成违法的将处以货值金额的2%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现行规定中,对于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最高罚款只有3万元。

不过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律师陈北元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消费者的赔付范围太小,“第五条,对‘召回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支付的范围太小,仅规定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运输等费用,不够具体细化。”

亮点三:必要时可查扣缺陷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而现行规定中没有这样的要求。

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也将得到严格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及时通报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通报。

消费者发现缺陷仍会被踢皮球?

尽管征求意见稿比现有规定有更多详细新规定,但长期关注汽车维权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律师陈北元认为,其中有许多不足之处。“第二章缺陷调查和认定中没有规定消费者投诉启动调查的程序,也没有规定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和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程序。如果消费者发现汽车有缺陷,仍然会投诉无门或被踢皮球。”

陈北元表示,应当将第31条规定放到第二章并加以细化。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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