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告称,经市政府同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2022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污防攻坚办〔2022〕33号)。为落实该文件相关要求,该局草拟了《关于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深圳自2025年1月1日起,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的国Ⅱ排放标准小汽车,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该类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在本市辖区内不予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登记、转让迁出、变更迁出:(一)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二)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且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前(含当日)。
该《征求意见稿》将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4月1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14日前反馈。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8年,深圳市人居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已联合发布了《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告》,明确自当年7月起在深圳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都要符合国Ⅵ(国六)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