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汽车维护常识 损失扩大自己承担
1 3 发布于 2009-01-08 17:18:22 只看楼主 热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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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来电反映:为避让助动车,车不幸撞到交通标志杆上,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大灯等撞坏,在交警处理后,就将车开到4S店去修理。在去4S店途中,他发现方向盘和雨刮器使用时有异常,同时,车辆报警系统亮起。 在4S店内,经维修人员初步修理后,刘先生被告知车辆将在第二天再修理,于是,刘先生将车辆停在4S店,并于第二天陪同保险公司理赔员前往4S店。但当4S店准备进行修理时,保险理赔员认为该4S店修理费太高,要求刘先生去另一家维修厂进行修理。经过维修厂维修人员的检修,发现是车辆方向机损坏。随即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却在保险公司未说明缘由的情况下遭到拒赔。对此,刘先生向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正常程序理赔。 该保险公司称:方向机损坏与交通撞击事故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撞击事故发生后,报警系统已经告知车主,但车主继续行驶以至于方向机损坏,故障是人为因素造成,故不予理赔。 后经消保委协调,消费者、保险公司、维修厂达成如下协议:一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一次性赔偿5000元;二是维修厂为客户着想,给消费者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元;三是其余部分的经济损失由消费者承担。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方向机损坏与交通撞击事故有没有直接关系,车辆已经修复现在也无法考证。但有一点需要注意:作为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撞击事故后要认真、仔细地评估,维修厂家的选择应该由消费者自己决定,不能由保险公司指定。本案在处理时,保险公司和维修厂能从关爱客户出发,为不加重消费者负担,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是企业诚信的体现。作为消费者也要懂得一些车辆维护的基本常识,当报警系统发出信号后,必须停车检查,绝不能再行驶。假如车辆继续行驶,其扩大的损失部分,只能由自己“买单”。 电脑板进水引故障,贴膜不当所致 沈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4S店购买了一款轿车,但在半年后,每次关车门时车辆报警器就会报警,经4S店检修,原因是“贴膜不当,防盗锁的电脑板进水”,但因为沈先生车辆的贴膜不是在4S店进行,故不予保修,1870元修理费由沈先生自负。随即,沈先生来到贴膜的汽车装潢用品公司讨说法,却被告知除非有权威部门鉴定是贴膜引起故障,否则将不负任何责任。于是,沈先生请求消保委解决。 后经消保委协调,汽车装潢用品公司愿承担1500元的经济补偿。对此,消费者表示认可。 点评:贴膜引起电脑板渗水已经发生过多起。车辆电脑板损坏有两种可能,一是车辆本身瑕疵,如果经查实,责任由生产厂家承担;二是贴膜不当引起渗水,如经查实,责任由汽车装潢用品公司承担。本案中生产厂家同意进行检测,但由于检测费用较高,汽车装潢用品公司为规避更多风险,最终放弃检测,主动对车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此希望汽车装潢用品公司提高贴膜技术水平,防止再发生类似事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须谨慎,违反约定添烦恼 周小姐向消保委反映,其在某二级经销店处订了一辆1.6L轿车,签属订车协议但没有约定提货日期,支付了1000元订金。同日,周小姐去了某4S店看车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 一周后,周小姐改变购车意向,改购同品牌2.0L车型。4S店报价为14.98万元,但是因为周小姐的合同是与二级经销店签的,4S店让周小姐去找二级经销店要求换车,由二级经销店与4S店进行沟通。但当周小姐将其意图告知二级经销店时,对方的报价却比4S店高了2000元,并申明这个价格不可能再调整,催促周小姐提车;另一方面,4S店同时致电周小姐,要求其尽快付清全款,若再拖下去4S店就要退单,到时候连1万元定金都没有了。于是,周小姐求助消保委:要求二级经销店退出,其直接与4S店取得联系,改购2.0L车型,并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 后经消保委协调,4S店同意消费者要求,周小姐直接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善后事宜由该4S店与二级经销店商议处理。 点评:本案的纠纷主要是消费者购车心切所造成的。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要做到“四要”:一是要货比“三家”;二是要到正规的4S店;三是要签正规的合同,明确:价格、型号以及上牌等;四是要谨慎支付货款,不要轻易付全款。消费者有购车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为经销商对消费者购车有告知义务,“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必须慎重使用;合同一旦签订,支付了“定金”,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 “个性化”牌照惹祸,未签合同难维权 吴先生向消保委投诉,其在上海某4S店购买轿车一辆。在购买过程中,该店业务员告知,可办理安徽芜湖牌照,价格为1800元,如需办理个性化牌照,则再加500元额外费用。当时吴先生付清了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牌照费2300元和一年养路费1200元,并与销售员李某约定,如所选个性化号码不能办理,则此店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吴先生,他可改选其它号码。 2周后,吴先生到该4S店时,销售员李某告知吴先生个性化牌照未能办理下来,而在吴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机办了一个普通车牌照。对此,吴先生要求4S店退还上牌费用和养路费,遭到4S店拒绝,只同意退还500元办理个性化牌照的额外费用。 根据吴先生提供的材料,消保委有关人员发现,消费者在购车时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仅签订了一张没有加盖公章的业务单。经沟通,吴先生也认识到了自身维权的依据不足,并对消保委工作予以支持。 点评:凡购买大宗消费物品时,一定要签订正规的《买卖合同文本》。本案中的吴先生正是因为没有签订购买合同,放弃了自己的维权证据。 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是相互的约束,合约一旦签订,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履行协议,谁违约,谁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约对买卖双方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在此,提醒广大购车一族,购车需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是补充协议、口头承诺或其他任何的约定,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提车发现异常,保留证据才好投诉 毛先生在上海某4S店内以21.5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在验车的时候发现车厢里都是水,当即要求4S店进行调换。经销商在3、4天后通知毛先生看车,并表示已调换了一辆同型号的车,毛先生要求4S店提供换车的书面凭证,证明所换车辆是未进过水的新车,但4S店一直无法提供。为此,毛先生向消保委投诉。 4S店称,车厢里有水主要是近期一直在下雨,业务员在试驾时没有把门窗关好所造成的,客户发现并提出后,商家与厂家联系,及时予以调换,至于消费者要求提供换车的书面凭证则难以满足。 点评:此车是否已经调换过,现在已经无法验证,因为当初消费者在购买时,发票没有开出,也没有将此车的发动机号码抄下来,如今,车牌也上好了,再去追究车是否换过,已没有意义,只能是消费者自己“吃进”。在此,提醒消费者,提车时,一旦发现车辆存在异常情况,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维权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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