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敏与海南宝翔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如,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宝翔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2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飞,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宝翔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翔行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观点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与宝翔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判令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共同赔偿购置税34034元,保险费240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承担。
一审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有充分证据证明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存在隐瞒、欺诈行为并使*****产生重大误解,上当购买该车,依法应撤销合同。1.根据宝翔行公司提供的宝马X325i豪华版车辆配置手册中明确包含自动泊车辅助系统,使*****误认为该车具有自动泊车功能,并配备相应辅助系统。但是实际上交付的车辆根本没有自动泊车功能。该夸大虚假宣传使*****上当购买该车。该自动泊车辅助系统宝翔行公司根本没有告知其使用情况,如何使用,使*****产生误解,以为可以一键自动泊车。2.宝翔行公司交付的X325i车辆与实际告知的内容不符,按照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提供的客户确认函,告知称订购车辆未安装金属质感车窗控制键要求免除责任,但是实际交付的车辆安装金属质感车窗控制键,而*****接受喜欢的是未安装金属质感车窗控制键的车辆。居于该虚假错误告知,使*****产生重大误解购买该车。3.*****订购的是宝马X325i豪华版车辆,根据宝翔行公司提供的宝马X325i豪华版车辆配置手册中明确包括有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而交付的车辆没有该功能,根本不是厂家公布的宝马X325i豪华版车辆,充其量仅仅是宝马X325i标准版车辆。但是,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并未告知*****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订购的宝马X325i豪华版车辆配置,让*****误认为买到的就是宝马X325i豪华版车辆,仅仅少了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而已。并且,确认书中约定以车辆销售合同为准,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是按照宝马X325i豪华版车交付车辆,但是宝翔行公司交付车辆不是宝马X325i豪华版车,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4.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强制交易违法行为。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华晨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北京车展上公布宝马X325i豪华版配置以及价格为399800元,而交付的X325i比豪华版配置缺失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却没有向社会公布属于何种配置车型以及厂家指导价格,也没有公布告知*****何种原因缺失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造成配置不一致,侵犯*****知情权以及公平选择权,宝翔行公司也没有在经营场所明示缺失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宝马X325i的产品的价格,存在价格欺诈,使*****上当购买该车。而且,订车时宝翔行公司强制*****购买一年延保,五年店内基本保养8800元,以及购买第三者30万元保险以及车损保险。据此,存在强制*****购买保险以及服务的违法行为。存在强迫交易情况。5.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存在以次充好,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车辆,篡改生产日期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据了解该批车属于在宝马X3中国新闻发布会之前生产的,2018年4月25日北京车展上新闻发布会才公布宝马X3的配置以及价格,接受预订。25i豪华版公布标准配置包含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但是,交付的车辆没有该功能,属于在北京车展新闻发布会前生产的这批车,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将车展前赶工生产的展车当做宝马X325i豪华版量产车交付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车辆产品中的生产日期记载,该车辆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1日,但是合格证上体现为2018年6月6日,明显矛盾,存在伪造生产日期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证明由于没有安装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与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公开的宝马X325i豪华版车辆配置完全不一致,但是为了出售,华晨公司隐瞒没有安装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情况,仍然违法出具一致性证书。二、根据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提交的华晨宝马经销商通函,足以证明其存在伪造车辆生产日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撤销合同。但是一审认为,生产日期不一致,完全符合常理,完全是靠常理办案,为宝马车辩解,判决不公平。*****有充分证据证明华晨公司伪造生产日期。一审判决错误。三、该交付车辆并非是*****4月27日预订后生产的车辆,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并未告知*****,隐瞒该实际情况,使*****上当购买该车,构成消费欺诈。四、华晨公司答辩称虽然告知购买车辆未安装金属质感车窗控制键,但是交付车辆具备金属质感车窗控制键,属于优化消费者,不构成欺诈重大误解,该辩解不能成立。并且一审认为该错误告知不影响行车安全以及车辆本质,不构成重大误解,完全错误,判决不公平。五、根据华晨公司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明华晨公司在2018年4月4日取得的宝马X3车型的生产许可证,但是*****提供的证据六,车辆上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1日,足以证明在没有取得质量认证许可之前,华晨公司就生产本案车辆,违法未批先生产车辆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六、认定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构成消费欺诈具有充分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1.在*****作为消费者购买该车辆时,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采取欺诈手段,故意共同隐瞒上述实际情况,使*****产生重大误解购买了该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3月15日颁布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裁判要点,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依法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七、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有误。本案属于撤销合同之诉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依法应该按件收取50元诉讼费。一审收取六千多元诉讼费错误。综上所述,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存在上述诸多欺诈以及隐瞒实际情况,诱使*****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上当购买了该瑕疵车,该欺诈行为,使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获得利益,即按照预订车价格卖掉了瑕疵车,存在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依法构成消费欺诈。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观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与宝翔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宝翔行公司退回*****购车款394800元;2.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共同赔偿购置税34034元、保险费2407.70元;3.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一倍购车款赔偿金394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宝翔行公司、华晨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