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民事案件里面,这种定责一般是法院法官干的活儿。因为交通事故比较特殊也比较专业,所以法律把“定责”的权力授权给了交警部门,所以我们这里要探讨交通部门如何来做出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拿到法律授权,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公权力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这里我也用下基本原则),意思是没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禁止出现的。这是基于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力量侵害公民权益。不展开了有兴趣的可以去百度。
也就是说交警作出定责的结论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来,否则作出的定责的结论就是违法无效的。
形象点说,我们比较常见点的,收到的违停的单子仔细看都会载明你违反了XX法XX条。
所以在“定责”这个行为上,想得到宝马主责的结论,还就真得找到具体的法条!否则凭什么让警察叔叔翻案呢?
boerduohong206 2014/08/29 16:41:05 发表在 847楼
X到底是横向的加速度还是纵向的加速度?
本来不高兴费时间找的,我来贴干货吧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及其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若干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特别规则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以上是上海地方性法规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原则,法条依据,也就是交警判责的依据,很可惜,在里面找不到某人前面说的”合理避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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