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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后面标点是逗号加“或者”,且缓行也有条件限制,故认为缓行不是必要条件,只要车道减少就要交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条例》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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