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2、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4、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5、充换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含公交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