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11时45分,第二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庆城收费站口落实勤务,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期间,陕K8***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经查询证实: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询问,张某某交待:因自己这几天准备订婚,家里需要购买订婚的东西比较多,时间比较紧张,又临时找不下个帮忙开车的司机,自己以前会开农用车,没办法就借了妹妹的车从西峰北上高速打算去庆城购买家具,车辆刚下庆城收费站出口就被民警查处了。经民警教育批评后,张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无证驾驶的危险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张某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五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庆阳市西峰区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