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宁武交警执法小分队在凤凰大街开展执法检查, 14时19分许,张某某驾驶晋HU****被执勤民警当场拦截。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民警依法对张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朋友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酒后拒驾”意识,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