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一些帖子,感觉这个问题大家理解不太一样,谈谈自己的理解。
首先我的结论是,自己名下如有第二辆车,是可以转移给未成年子女的。有些人认为受让方需要满足摇号条件,即需要有驾照,又即需要成年,但我觉得并不是,先看规定:
这是《实施细则》中的内容,明确需要符合的是1属于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2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注意这里意思是满足第十条关于“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定义,而非满足第十条全部内容。而第十条中:
第一句是说,“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满足名下无车、持有驾照两个要求,才可以申请指标。而“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定义是下面的五条。所以可知,持有驾照并不是受让人接受车辆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而是“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申请指标需要满足的条件。
所以我认为,原则上子女出生超过一年且户口在北京,就可以作为受让人接受车辆转让。
以上是个人理解,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