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家政策大于国家法规? 12345:我们只协调
先介绍一下情况:
本人2023年10月提的Panamera,坐标海口,目前25,000多公里。2026年7月2日冷却液液位过高报警,7月3日送检确诊水泵损坏,4S店同意免费更换。
争议的核心:
7月6日我主动询问4S店,新水泵是否有独立保修期。答复:没有,只跟整车到2026年10月。
新换的配件只有不到3个月的保修期,这合理吗?
我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024年7月1日施行):
“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条文写的是“履行更换义务后”,并未限定“整车更换”或“付费更换”。4S店为我免费更换水泵,就是履行更换义务,新水泵保修期理应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与保时捷中国及12345的沟通经过:
· 7.6 投诉保时捷中国客服,一周无人回电
· 7.14 再投诉,客服“礼貌推诿”给4S店,形成死循环
· 7.15 投诉海口12345
· 7.17 12345结案,回复仍是4S店原话
7.19 最新进展——12345秀英分局陈先生回电:
他表达了三个核心意思:
第一,“我们只能起到协调作用。”
——也就是说,12345作为消费者投诉热线,无法对4S店的违法行为做出任何实质性处理?
第二,“我个人认为第十八条说的是付费保修才能有新的质保服务。”
——这是我听到的最令我震惊的解读。法规原文清清楚楚写的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全文没有一个“付费”二字。请问,免费更换就不算“履行更换义务”吗?
第三,我要求他提供作出该解释的书面文件,他回答:“没有!”
——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出与法规原文明显冲突的“解释”,却没有任何书面依据。那这个“个人认为”能代表什么?能作为结案的依据吗?
我随后再次致电12345,质问:
1️? 陈先生的“个人认为”是否代表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的官方意见?
2️? 如果是,请给我书面答复,说明为何《消保条例》第十八条在我的案子上不适用;
3️? 如果不是,请重新处理我的投诉,并责令4S店依法执行法规。
想听听各位车友的看法:
1. 有没有遇到过行政执法人员对法规“自行解读”的情况?怎么应对?
2. 下一步我准备向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继续投诉,有没有建议?
我的诉求不变:新更换的水泵保修期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会持续更新进展,感谢各位关注!
#Panamera #保时捷维权 #水泵故障 #汽车三包 #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