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型号为IEV5-HFC7001AEV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车辆快速充电时间达2时以与随车说明说所载标称值1时即可从充电指示灯亮(15%电量)达到电量80%严重符严重影响使用
江淮iev5总电量25度15-80电量差16度按照快充桩输出电压370伏计算输入电池电流应该达到43安但目前这个电流最36安在前后涓流时电流8-15安所以快充电时间怎么也可能达到时在次测试过程中基本都在夏天20度以使用国网快速充电桩充电时超过两时
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条第款第()项明确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特殊举证原则,如果生产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产品存在任何缺陷,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虚假宣传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