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上,与“专吹牛B”车友发生一段关于驾驶行为的讨论,我觉得这挺好的,不管谁对谁错,看贴的人都会受益,自己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也知道该如何处理。
关于“超车并道后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到底是谁的责任,专吹牛B车友认为是前车危险驾驶,我认为是后车没有及时保持安全车距。
为此,我上网查询了一些资料,包括视频与文字,发现自己有些偏颇,专吹牛B车友某些论点是有道理的,在此澄清如下:
超车并道的称A车,车道里的称B车
1.若A车与B车发生刮蹭,则是A车全责, 这一点无疑议。
2.若A车并道完毕,B车对A车构成追尾,则分两种情况。如果有切实证据(主要是交通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不行,因为行车记录仪只能拍前面,拍不到后面)能证明A车并道后的急刹车属于报复或者挑衅或者故意伤害,那由A车全责,并且触犯公共危险罪。2010年2月,在厦门曾经发生因为超车难,而报复地并道急刹车,并被交通监控录像拍下的案例,前车司机已入刑。如果没有切实的证据,以证明A车是为了报复、挑衅或者故意伤害,那追尾的B车负全责,为什么,我下面详细说明。
关于“急刹车”,目前中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什么叫“急刹车”?从多高的时速降到多低的时速才叫“急刹车”,多急的刹车才会引起后车不得不追尾?即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科学认定。
比如,我开车在路上,超过一辆车后并道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后车质疑我危险驾驶的话,我可以说我在路上开车时忽然头晕,为了保证不出现交通事故,我才会刹车,这还算危险驾驶吗?事实上,我国法律中没有“危险驾驶罪”,只在刑法修正案中,有关于危险驾驶的定义,构成要件有两点,第一是竞逐,第二是酒后,不包括急刹车。
专吹牛B车友举出前不久的RAV4与塞拉图案例,后来被定性为危险驾驶,是认定RAV4与塞拉图竞逐,也不是并道急刹车。
另外,中国刑法中还有一个罪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就是2010年2月,厦门那个倒霉哥们犯的罪。但这个罪里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故意”,必须有证据能证明A车是“故意”,否则此罪名不成立。
我们谴责不道德的驾驶行为,但也要放心大胆地使用刹车,毕竟刹车关系到使个驾驶员的安全。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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