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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6条的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以及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只要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交管部门一律许可,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其他改装需咨询。
根据相关法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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