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 2013-3-20 13:59:12 发表在 122楼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这些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
真的很感谢楼主的辛苦码字,让我学到了不少,顶了
szlabel 2013-3-20 00:23:12 发表在 112楼
请问杨律师,这个有人受伤时,交警要拖车,拖车费,停车费,鉴定费该谁出呢?如果交警拖车后存放的停车场是没有收费许可的,或者是私人的没有营业执照的,我是不是可以不付这个停车费呢?我的建议是发生事故有人受伤时,只要不是很严重,车主就千万不要垫付医约费,现在的人,只要你出了,就别想拿的回来,要钱让对方去起诉去,在交警责任认定书下来之前千万别垫付医疗费,谢谢!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这些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国的事情往往就是这样子,法律规定的一种样子,可现实情况又是另一种样子~~~~,根据法律规定,确实是不需要当事人出钱的,但交警也好,停车场也罢,就是要收钱,你说你给是不给?
如果你愿意和他们理论到底的话,确实可以拿出法律依据,就是不给钱,如果还是不行,可以向上级单位反应,也可以走信访。
不过话说两头,如果是涉及到对车速鉴定、驾乘关系鉴定等这些为了弄清案情经过的鉴定,这些费用依法由交警部门出。但是对于车辆损失评估鉴定,物品损失鉴定等费用,因是为了确定当事人自己的损失,那么此费用应由申请方出,当然,这笔钱只是先期预付,最终该由谁出,还是要看责任的划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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