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28條指定了汽
車的安全玻璃的要求。認可安全玻璃的準則已於第28(1)(a)條明確說明並包括《歐洲經濟
委員會》第43條規例。同時,第374A章第28(1)(b)條規定所有汽車玻璃,就透明度而言,
必須不會令該汽車內部景觀不清晰。
在2008年、2009年及2012年,運輸署已就車窗玻璃的透光率規定作出檢討,
新修訂最低透光率的要求如下:
(i) 除特別註明外,所有車窗玻璃為70%
(ii) 擋風玻璃為70%1
;及後面車窗玻璃(倘若車外兩邊均配有後視鏡) 為44%。
(iii) 私家車,貨車,特別用途車輛及巴士司機駕駛間(B支柱)後面側窗(包括雙層巴士
上層所有車窗及擋風玻璃)為44%(倘若車外兩邊均配有後視鏡)。
張貼任何反光物料或薄膜於車窗玻璃是違反第374A章第28(2)條規定。如車主
有特殊理由需要張貼不反光的透光隔熱膜於車窗上,他/她須填妥夾附的申請表格,然
後寄回本署申請豁免,大前題是車窗透光率必須仍然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