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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亮同学55845465 2015-5-10 14:07:30 发表在 3719楼
黑哥,你好,看了你的帖子受益良多,小弟在前几天也遇见了一个人伤事故,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想咨询下你,好吗? 5月3日我驾驶小汽车从东向西,对方三轮摩托由北向南,在农村村村通公路无红绿灯十字路口相撞,对方三轮摩托前轮径直撞向我汽车副驾驶门上,整个门都撞凹进去了,对方男性57岁有驾照,无行驶证无号牌无安全头盔,我汽车当时时速20左右,三轮摩托时速30左右,因建筑物遮挡无法预判来车,我不熟悉路况,对方本地人就在家门口。撞击后因为回弹力,对方从三轮摩托上摔下来,表述头疼、腰痛、腿痛,表面看基本是皮外伤,汽车上就我一人,本人没受伤,对方三轮摩托也没损坏。我不到1000公里新车,保险买的中国人寿车险,三责(50...
终于要来了!不同视角解读车险改革
2015年6月,筹备多年的机动车商业险改革将在陕西、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展开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地区各保险公司与保监会系统对接和升级工作的启动,标志着此项改革工作正式实施,根据保监会文件规定,截至6月1日,试点地区将开始使用全新保险合同。参照以往的政策惯例,新政策在试点过程中细微调整之后,必然全国推广实施。那么笔者就在新政策即将实施之际,结合保险行业第一手资料,不同视角分析一下机动车商业险的变化。
这里不是做保险行业培训手册,所以,笔者以捞干货、不废话的原则,尽量少说专业术语和数据,着重说一说‘霸王条款取消了吗’和‘改革后购买车险是便宜了还是贵了’这两个问题。
一: 霸王条款取消了吗?
此次机动车商业险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改革,新政策实施后会形成以保险示范条款为主、创新型条款为补充的新机制,过去的ABC条款将成为历史。创新型条款的推出亟需时日,最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一些细节变化,倒是非常耐人寻味。
1 示范条款中,几个主险项下都新增加了“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这样一款条文。那么增加该条文的目的何在呢?
众所周知,车辆保险存在的意义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车辆保险索赔的“因”是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捆绑在一起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一种误解,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为被保险人处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事实上,保险公司并没有该项服务,保险合同和品牌宣传中从未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的服务其实就是根据保险合同赔钱,区别在赔的多少和赔的快慢。由于保险公司人员较普通车主更有相关处理经验,所以很多事故当事人在面对事故束手无策的时候,只能把保险公司当做救命稻草。
实务当中,一些业务员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在客户出险后提供帮助,特别是一些有利可图的情况,个别保险工作人员更是热情主动。但很多业务员并不具备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经常是好心帮倒忙,致使客户遭遇更大损失。还有一些业务员(特别是电话车险)为了业绩,向客户做出误导性宣传,该告知的不告知,保险合同中没有的却随便承诺,车主出险后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被搞得焦头烂额,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后只能说一句“保险公司就是骗子!”
这些问题是保险公司每年收到N多投诉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保险公司没有办法彻底杜绝。所以,为了应对这类情况,该条款写入代表保险公司的一个态度:我们可以提供建议和帮助,但我们对结果不负责!
2 示范条款第三十六条和四十九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医保外用药一直是保险索赔的难点,旧版保险合同在一个非常不起眼的地方进行了约定,很多人不懂也没有事故处理经验,事故发生后不知道如何去控制非医保药的使用,到了保险索赔环节才发现这一大笔钱得不到赔偿,反复扯皮,最终亏钱受气。
医保外用药也就是很多人俗称的“自费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大争议,原因之一是国内的“以药养医”制度,个别医务工作者的收入很大一部分依靠“开药”。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优酷视频中搜索“医院开会”,了解一下个别医务工作者的挣钱方式。交通事故中,很少会有伤者会为肇事者考虑:这药太贵咱换个便宜的。更不会去研究医保不医保的问题。国内抗生素滥用、营养药过度使用,动辄几万块的板材、配件经常引起质疑,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这种社会问题无能为力,伤者一句:你把人撞了还有理了!个别医务工作者一句:你是医生还是我是医生,听你的出了问题你负责?就把人呛得说不出话。
以往,这个社会问题让保险公司背了不少黑锅,这次改革,将医保用药问题单独列为一款合同条文,可以说给保险公司以后拒绝赔偿“自费药”提供了合同保障。
3 示范条款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条款的明确写入对于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人是一大利好,解决了争议很久的“无责不赔”。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以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为依据,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我开车和一辆宝马相撞,同等责任,双方各损失3万,无人伤,双方都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车损险和各项不计免赔。宝马给我的赔偿方式是:宝马的交强险先赔付2000元,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同责情况下,双方各占50%的赔偿责任,我车损失的28000元由宝马承担50%即14000元,剩余14000元由我的保险公司以车损险的合同约定赔付给我,这就是保险公司的“按责赔付”。那么把这个例子改一下,这起事故中我无责,宝马全责,我的损失应该由宝马全部承担,而我的保险公司对我不承担一分钱的赔偿,这就是保险公司的“无责不赔”。
如果这辆宝马不按常理出牌,耍赖不赔偿我的损失,或者该宝马车是盗抢车辆、是犯罪工具,宝马驾驶员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也没保险,还牵扯一堆抵押、担保、借贷等债务问题,即使败诉都没有可执行资产等等情况,我该怎么办?撞了白撞,自认倒霉!
现实中这种事情很常见,个别人搞一辆破摩托或N手面包车维持生计,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连交强险必须购买的常识都不知道,造成事故后真没钱赔偿,有甚者还反过来搞讹诈。那么事故另一方的损失该如何挽回?答案是找自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什么是代位追偿呢,用宝马的案例解释一下。比如该宝马怠于赔偿我的合理损失,我生活工作的地方距离事故发生地和宝马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很远,到上述两地起诉维权成本过高,而且起诉过程漫长,我不愿采取诉讼方式,那么在我有车损险的前提下,可以将我对宝马的索赔权转给我的保险公司,我的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合同限额内给我赔偿损失后,再由该公司专业人员对宝马进行索赔,至于能不能要得到,那是保险公司的事了。
“代位追偿”其实一直都有,《保险法》第60条有相关明确规定。但是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付、降低成本,经常无视该条法律,对被保险人能忽悠就忽悠,坚持“无责不赔”的行业规则,使“代位追偿”一直没有得到广泛适用。
示范条款中,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责任明确列出,标志着以后“代位追偿”不再是保险公司所谓的附加服务,而是很明确的保险责任。不再是保险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受理,而是只要符合合同要求的,保险公司哭着也要说:很高兴为您服务!
二: 改革后购买车险是便宜了还是贵了?
1 是否会再次出现跑马圈地抢市场的价格战局面?
2003年,机动车商业险开始实行完全市场化政策,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为了抢市场不计成本大打价格战,混乱的管理造成保险公司在赔付上出现严重问题,为了生存不得已给整个保险行业扣上“骗子”这顶帽子。随之,保监会为了防止市场持续恶性竞争,限定了最低费率7折的政策,该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此次机动车商业险改革,费率改革是重中之重,为了激活市场竞争、促进行业发展,新政策对商业车险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改革措施,这意味着执行多年的“7折令”成为历史,未来只要保险公司不违反监管规定,特别是享有自主定价权的保险公司,商业险费率可以“无限”打折。
那么这个关键的“7折令”取消后,是否会再次出现10年前混乱的价格战局面呢?
笔者认为,短时间、小范围的价格竞争可能会出现,但大规模的价格战不会再有。究其原因主要是:整个保险行业经过这10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正轨,正在努力甩掉“骗子”这顶帽子,国内现行法律针对保险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完善,消费者不再是只能听、只能签字的弱势群体,保险公司不能再仅凭忽悠来减少赔付。基于这样的大环境,新政策中重点改革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代位追偿”等问题,曾经无一不是保险公司减少赔偿的重要手段,而新政策执行,保险公司解决和承担这些问题后,会大幅增加运营成本,在保险公司个个哭穷的现如今,成本增加,如果再打价格战,即使抢到市场但结果入不敷出,必然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且此次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保险行业的差异化竞争,要激活整个市场良性发展,个别保险公司不向着政策引导方向前进,那监管还何谈监管、、、、、、、
2 关键词--“零整比”
“零整比”是指汽车所有零配件价格之和与其新车售价之比。
上图中,朗逸的零整比不到300%,雅力士的零整比高达700%,据查朗逸的低配新车指导价是11.29万,雅力士的高配新车指导价是10.88万。两款车型售价差不多但零整比系数差距很大。
保险公司的系统计算车损险价格时主要是根据车辆的价格计算,也就是售价差不多的雅力士和朗逸在购买车损险时支付的保费是差不多的,但是,在出险后,两车损失情况相同条件下,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差距却很大,因为雅力士的配件价格比朗逸要高出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这种赔付方式很不合理,造成保险公司严重亏损。这个问题一直是保险行业讨论的焦点,根据高端车、进口车、越野车等等不同车型的零整比系数确定保费,一直是保险公司在改革中争取的重点。
除了零整比系数,车型也会影响保费的高低,比如售价40万的红旗H7和奥迪S3,购买红旗H7的主力是谁,政府!省部级领导的配车,配备专职司机,毋容置疑,追求性能的奥迪S3的出险概率绝对高于红旗H7,但是两车的保费却差不多。这就是大家听说的保险公司有“黑名单”的原因,以往每家保险公司都会根据车辆出险概率和赔付成本来设定一些高风险车型,面对此类车型要么拒保要么提高保费,这种挑肥拣瘦的做法引起诸多不满。所以保险公司希望不再设定高风险车型,而是由数据库根据赔付数据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出险概率,从而确定不同车型的不同保险费率。
这次车险改革,可以说保险公司如愿以偿,新系统会根据不同车型和其零整比系数核算出不同的保费价格,执行“一车一价”政策。所以,以后购买车险是贵还是便宜,除了常规的影响因素之外,还要取决与你开的是什么车。
3 车险“奖优罚劣”政策是否依旧执行?
新政策实施前的保险公司系统,会根据一辆车上一年度的保险赔付次数和赔付金额来核算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一般出险两次以上、赔付金额高的车辆,购买保险的费用就高,相反,连续多年没有赔付记录,购买车险的费用就低,但最低不能低过“7折令”。
新政策实施后,最大的变化有两点,一是取消“7折令”,折扣无下限,车辆连续多年没有赔付记录,保费费率会持续下降;二是保险费率的变化参考系数更加多样,或者说奖优罚劣中的“罚”会被使用的更加淋漓尽致,以后一辆车只要有赔付记录,保险费率就会上升。
未来影响费率变动的因素多样化主要体现为“人”和“车”两类。“人”的因素包括驾驶技术、驾龄、年龄、性别等;“车”的因素包括交通违法记录、行驶里程、车辆使用性质、绝对免赔额等。保险公司车险信息平台会不断完善,形成庞大的数据库,每一辆车的保费根据该车的信息数据进行核算。保险公司和其他系统对接虽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但整体方向已经确定,比如交通违法记录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是对于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未对接地区,交通违法系数值为1.0。
此次机动车商业险改革,可以说是国内车险市场发展中的一次突破性尝试,随着试点工作推进和全国性推广,未来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差异化竞争,车险业绩好的不断扩大车险市场份额,车险业绩不好的去专攻某一领域的财产险业务。对于消费者,车险产品会有更丰富的选择,甚至可能根据个人实际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但是,笔者希望改革不仅仅局限于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不要总是宏观上的探索和讨论。消费者购买车辆保险是为了抵御交通事故的风险,首先让消费者花钱时如何花的明白,其次如何让遭遇事故不幸的人,感受了各种事故处理的焦头烂额后,保险索赔不再是增加麻烦和矛盾的环节,如何让车险更保险,除了商业险改革,还需要更多方面的变革和落实。
黑monkey 2015-5-12 00:14:18 发表在 3723楼
以下内容同步“说客”内容http://shuoke.autohome.com.cn/article/24625.html
终于要来了!不同视角解读车险改革
2015年6月,筹备多年的机动车商业险改革将在陕西、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展开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地区各保险公司与保监会系统对接和升级工作的启动,标志着此项改革工作正式实施,根据保监会文件规定,截至6月1日,试点地区将开始使用全新保险合同。参照以往的政策惯例,新政策在试点过程中细微调整之后,必然全国推广实施。那么笔者就在新政策即将实施之际,结合保险行业第一手资料,不同视角分析一下机动车商业险的变化。
这里不是做保险行业培训手册,所以,笔者以捞干货、不废话的原则...
黑monkey 2015-5-11 23:51:50 发表在 3721楼
交警这样处理明显有些偏袒,正常应该给你们个合理价位然后促成谈判,现在这个情况你如果听交警的会比较吃亏。整个事情你要认清楚一个要点,对方去搞鉴定,这个伤情根本不可能评的上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所以去评残就是扯淡,他去评什么劳动能力、工伤等等,你理都不要理,你现在车已经取回了,所以可以强硬的给对方表态,保险公司认可的给赔,不认可的不赔,这个事情他咨询个稍微懂行的就知道起诉划不来,而且真起诉拉上人寿财就行了,我估计你们之间会有一段时间的僵持,这个僵持过程你决不妥协,而且还别拖,不断的去逼他接受你提出的条件,逼到他烦,他目的是想要钱,保险给的他不吃亏,你把他逼得烦了,又没有拿住你的筹码,这事...
黑monkey 2015-5-12 00:14:18 发表在 37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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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要来了!不同视角解读车险改革
2015年6月,筹备多年的机动车商业险改革将在陕西、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展开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地区各保险公司与保监会系统对接和升级工作的启动,标志着此项改革工作正式实施,根据保监会文件规定,截至6月1日,试点地区将开始使用全新保险合同。参照以往的政策惯例,新政策在试点过程中细微调整之后,必然全国推广实施。那么笔者就在新政策即将实施之际,结合保险行业第一手资料,不同视角分析一下机动车商业险的变化。
这里不是做保险行业培训手册,所以,笔者以捞干货、不废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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