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好帖,就是内容很长。。
杨律师。
交警是否有权扣留车辆
在实际中,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有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到来后首先做的就是扣车,那么交警扣车是不是可以啥时候想扣车就啥时候扣呢?或者在实施扣车措施时有些交警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会致使肇事者误认为不赔钱交警部门就不放车。事实是这样的吗?
可以看出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只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才可扣留机动车,所谓的收集证据,也就是为了检验、鉴定。而且扣押还是相应期限的,并不是事故不处理完、不赔完钱就不发还车辆。
1992年1日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不过,此《办法》已经废止,不再适用。
但是,《交处规》二十九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虽说交警扣车的时候不能扣留所载物品,但是如果交管部门认为所载货物与此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话,是可以扣留所载货物的。比如,从车上掉下来一箱货,致使后边车辆发生事故,此时,因事故的发生与掉落的货物有因果关系,那么依法交管部门就可以扣留此掉落货物。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条文规定了不得扣留所载货物,但是如果交警就是扣了怎么办?首先应要求交警出具相应的扣留手续,然后拿此凭单找上级部门或督察部门讲明情况,要求返还货物。或者也可以拿着此扣押手续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被扣物品并要求赔偿因扣押造成的损失。
前两天事多,没顾上更新,下午没事,继续扯。
事故发生后,假如对方逃逸了,交警会把案件转至逃逸组进行追查,但此时你可能在进行保险理赔时需要一份事故认定书,当你去交警队时,一般他们会告诉你“人还没抓住呢,咋出认定书,等人抓住再说吧”,这时咋办咧,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基本上不会进行理赔。那交警部门该该出事故认定书?
虽然《交处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同时《交处规》第四十九条也规定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此时你需要写一分申请,载明需要事故认定书的理由交给交警,10天内应出具事故认定书。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了,那在什么情况下交警有权扣留机动车呢?本人总结了一下,大至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车辆除了为了收集证据之外,还有别的原因。我大致说一下: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那么接下来的就是病情治疗和医疗费的支出等损害赔偿。虽说现在有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出于公司盈利的目的并不会在接报案后主动在赔偿限额内垫付这些费用,因为这样一来,哪些医疗项目、哪些药品在理赔范围内?赔多少?保险公司都无法控制。所以,保险公司更愿意先让机动车一方先行赔付,而后再在赔偿限额内赔付机动车方。如此一来,假设机动车方无力先行垫付,或者虽然有钱但恶意不垫付,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交警部门为了促使机动车方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常用的办法就是扣留机动车。在以往的案例中,交警部门检验、鉴定完毕后,依规定应发还车辆,而受害人却认为交警在肇事方没有赔钱之前就把车放了,是不应该的,甚至有些人认为是交警收了肇事方的好处才放的车,以至于迁怒办案民警。这是不对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扣车要求肇事者支付医疗费的权力,所以,到了扣押期限后,交警是必须要放车的,如果不放车,车主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共同提高前边讲了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以及能扣多长时间和什么时候要放车等事
现在再聊聊交警是否可以扣留车载物品?
《交处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可以看出来交警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是不得扣留车载物品的。因为,如果允许交警随意扣留所载物品的话,将会带来许多无谓和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在道路运输中,一般都有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如果承运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因此扣留了所载货物的话,到货日期必定受影响,那么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将会受影响,也许会因此而无谓的扩大损失。比如所载物品为生鲜食品,扣压10天,估计全臭了。所以,《交处规》规定扣留机动车的不能扣留所载货物,应在核实清楚之后,由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斑竹同志,贴子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置顶或上首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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