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刻反思、结论、呼吁:
2001年我国颁布了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 在2004年又颁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都明确规定了载重汽车要安装后下防护装置,但是为什么我们看到了很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没有后护栏或者是装装样子摆摆形式的简易钢梁呢?从《国内高速公路车祸案例》的帖子中我们看到很多轿车追尾钻入大车底部,车祸人亡!!为什么??
经深刻反思得出几点结论:
1、 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上标示的防护装置只是一根简单的钢梁,并没有给出统一的防护钢栏的型式,各个汽车制造厂执行时无法统一。而且试验程序还需完善.。
2、 GB11567.2-2001标准参考的是欧州经济委员会(ECE)1983年颁布的ECER58制定,采集数据较早。相关部门和专家应该根据现在中国的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尤其在深入调查各种追尾车祸的实际情况后重新修订。
3、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在第12.19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注明:
12.19.1 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11567.1 的规定。
12.19.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19.3.1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 GB 11567.2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注意:是“足够的阻挡能力”,但我们现实看到的是太多的轿车追尾后钻进大车底部!!
4、 大货车出厂后的后防护栏的监督检验由谁负责呢?当然是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是着重针对车辆管理部门、交通警察和驾驶员写的法律,在这部《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重载汽车后防护栏的监督检查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我想,问题可能就出在这里!!
最终结论和呼吁:
1、 修改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制定符合我国高速公路现状的、严格的、低矮宽大结实的防护钢栏的技术条例和追尾碰撞试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需要制定针对大型重载汽车后下防护钢栏的监督、检查、处罚的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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