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要大力宣传“让右”原则,我见过血的教训
在没有信号灯和其他优先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司机应该让右边道路的来车先行,不管来车是直行、左转还是右转,这就是行车的“让右”原则。可惜,在这个论坛中看到,许多司机还不知道这个原则,让即将回国的我感到恐惧。我在欧洲大陆生活了6年,行车起码10万公里以上,“让右”原则一直是我谨遵的行车规则,因为我见过血的教训。
我一同事,50多岁,开了20多年的车,刚到欧洲第二天就因为没有“让右”出事了。出事的路口是一个尖字形路口,一条来自12点和10方向的道路合成6点方向的一条道。我同事是从12点方向的道路驶向6点方向道路,也就是说是直行,但该路口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控制,他就没在意,加上又是上坡,速度还比较快,没让右,结果撞上了10点方向的一辆车。当时,副驾驶上的另一位同事因为受撞击力量最大,头部受伤出血。由于这个路口不是通常的十字路口,加上我们是直行道,而且比10点方向的路看起来还宽一些,因此我们当时认为是对方的责任。找来警察,结果判我们这边负全责,因为我们没有“让右”。
和欧洲人聊天,了解到“让右”其实是有它的道理的。和英国不同,欧洲大陆与中国大陆一样,驾驶座在左边。由于A柱影响视线,驾驶员对左边的视野和判断当然没有对正面和右边好,故在没有信号灯和其他优先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让右”比简单的“转弯让直行”更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让右”原则是欧洲大陆最普遍的交通规则。我开车到过欧洲大陆十几个国家,这些国家都要“让右”。尽管我喜欢开快车,在德国不限速的高速上(德国高速公路,除非有限速标志,否则不限速,你开到飞机的速度警察也不管),我可以飙到230,但一遇到这些没有交通标志的路口,我一定会减速慢开,看右边道是否有来车。
我是在国内拿的驾照,原来也不知道“让右”原则,但慢慢地我觉得“让右”原则绝对是合情合理的规则。其实,国内的交规也是“让右”,只不过许多人简单地总结为“直行永远优先”,不注意这个规则罢了。而且,我们的交管部门只知道收钱,从来也不宣传这个基本的交规。
我们来看看交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这里,第(二)项实际上就是“让右”原则。
有的人说,第(三)项转弯让直行似乎与第(二)项让右原则向矛盾。我的理解,这里的“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指相向行车时,左转车要让直行。我认为,这里的转弯并不包括右边道路的来车。也就是说,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右方道路的来车无论是直行、右转还是左转,都具有优先路权。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就说转弯车永远让直行车。
现在,国内的车越来越多,城市的拓展也使得这种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标识的路口越来越多,“让右”原则应该大力宣传,让更多的司机知道。
顺便说一下,看到国内这么多司机不知道“让右”原则,理直气壮地认为“转弯永远让直行”,真让我提心吊胆,马上要回国了,遇到路口这车怎么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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