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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vater2011 于 2011-09-12 12:55 发表在 295 楼
你去仔细查查历史,看看德国到底打没打过中国
去baidu找找吧~~去睁开你的眼睛看看!!!八过联军是哪八国!!有没有德国!!!
第二十七款
凡剥货若非奉监督官特准,不得将货自行剥运。如违,除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八款
凡通商各口海关监督官须有部颁秤码、丈尺等项一
副,送与领事官署存留,其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所有钞税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秤码兑交。如有秤丈货物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九款
凡有商人违约与后附通商税则致有罚银、抄货入官之处,应归中国官收办。
第三十款
布国及德国官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①
第三十一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可进去,不用完纳船钞。船内货物,如为修船之故而须上岸者,亦不纳税,惟将该货留在监督官照顾,以免影射情弊。如该船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搁浅,收口,地方官闻知立即设法妥为拯救商梢、保存船只以及打捞货物不使损坏。所救水手人等,务必妥为照料,设法护送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三十二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将情报明地方官,务必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将情照会领事官,立即设法拘送中国官收领。
第三十三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只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拿,照例治罪。所劫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官,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赃物。
第三十四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每有赴诉地方官之处,其禀函应先投递领事官察核适理妥当,允宜随即代为转递,否则发还更正。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递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三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控告中国人者,应先赴领事官署投禀鸣冤。领事官查明情由后,竭力劝息,使不成讼。中国人有受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之冤欲诉诸领事官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移请中国官会同领事官核明,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
布国及德意志和约各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三十七款
中国人有负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欠项而不偿还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一经收到债主呈词,务须认真责令欠主赔偿,严拿逃犯追缴债主。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欠中国人之债而不还或潜行逃避者,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员亦应一体办理。但均不得向两国官员取偿。
第三十八款
中国人有与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中国官严拿照中国例治罪。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与中国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本国领事官严拿而照本国之例治罪,以昭允当。
第三十九款
凡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所有或人或产相涉案件,皆归本国官员查办。如本国属民与外国属民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亦不为之申理。
第四十款
两国议定,中国大皇帝今后所有恩渥、利益施于别国,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无不一体均沾实惠。日后如将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无论何国施行改变,一经通行,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商、民、船主人等,亦一体遵照,无庸再议条款。
第四十一款
日后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若于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通变之处,应俟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
。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照此次议定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
第四十二款
现在议定章程,应由两国御笔批准,并定期以两国钦差大臣画押之日起,至一年之内,彼此互换。至于互换之处,或在上海,或在天津,仍候布国上裁。互换后,中国即将所议章程行文内外各省大吏按照办理。两国钦差大臣仍于议定和好贸易船只章程内均画押,钤盖关防,以昭信守。
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关防
专条
大清国与大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已议定和好、贸易章程,彼此画押钤盖关防后,于一年内互换施行之日,即有布国所派秉权大臣进京居住,惟因中国各省军务较繁,殊多不便,经大清国、大布国钦差全权大臣两相酌中议定,一俟互换和约章程之日起扣满五年后,大布国方派秉权大臣来京居住,为此另立专条一体画押钤印,以昭信守。
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关防
三汉谢城附列条款
大清国与大布国既经议定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并模令布尔额水林、模令布尔额锡特利于两邦和约章程,所有附入之律伯克、百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议事厅亦准自派领事官前往通商口岸,办理本城事务。附此条款与前定和约章程一体信守、既经批准仍由大清国、大布国钦差画押盖印。
附注
本条约、专条及附列条款均见《咸丰条约》,卷12,页22-34。德、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115-138。
本条约原称为《大清国、大布路斯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并模令布尔额水林、模令布尔额锡特利子两邦、律百克、伯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