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售后服务义务.汽车厂商在车辆销售后,负有一定的售后服务义务,以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性能发挥。车载智能服务的停止,影响了车辆的正常使用功能,厂商有责任通过合适的方式,如恢复服务、提供替代方案、对车机进行改造升级等,来解决这一问题,使车辆恢复到能够正常使用车机基本功能的状态,否则就是对售后服务义务的不履行。违反知情权:汽车厂商在销售车辆时,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车载智能服务的使用期限等重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消费者有权知晓车辆及车载服务的真实情况,厂商有义务在购车时真实、全面地提供相关信息。
违反公平交易权:车载智能服务作为车辆功能的一部分,是影响消费者购车决策的因素之一。厂商在未提前合理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服务,导致车机功能受限,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违反合同履约义务:车辆购买合同虽未明确承诺车载智能服务的永久使用,但厂商在宣传资料或销售承诺中暗示过服务的长期可用性,消费者基于此作出购车决策。厂商提前停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恢复服务、提供替代方案或赔偿损失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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