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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效力的,唯一的办法就是买高点的人生意外伤害险了。
没有法律效力。但最终可以稍为减少一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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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类似案例。难免则
说法:组织自助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作者: 稿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2010-08-23 09:13
在网上发帖招募“同道中人”自助游,可谓当前最时尚的一种旅游方式,只要有“驴头”牵头组织,“驴友”们便纷纷报名响应。可由于召集渠道比较随意,队员间互不了解,也不具备救援常识,“驴友”遇险、遇难的事件屡屡发生。在越来越多的“自助游”、“自驾游”事故面前,人们不禁要问,出了事谁来担责?
法律界人士指出,参加自助游的出游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组织者、参加者的关系,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的义务,不得以自发参与旅游或未收取费用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出游者相互仅仅是单纯的“结伴而行”关系,那么,游客应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自行负责。
各方说法
小文:车主有义务赔偿
出车祸后,小文把自己关起来不出门,也不愿与家人沟通。经多方打听,8月14日,记者联系到了小文的密友王倩,她告诉记者,小文原本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但自从出事后,一直难以从车祸的阴影中走出来,经常黯然落泪或发呆。据了解,受伤后的小文无法正常工作,目前在家休病假。面对高额的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小文的家庭已经无力支撑。小文原本想找车主协商赔偿协议,但想到自己曾经签过免责协议,便放弃了索赔的念头。后来,小文得知在自助游中,即使签了免责协议,组织者或车主都有义务对伤者进行赔偿。于是小文多次找到车主李某商讨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2009年11月,小文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80万元。
车主:事前签过免责条款
肇事车主李某告诉记者,在自驾游活动中,组织者和“驴友”都签过免责协议,而且条款都是自愿签订的。小文作为一名经常参加自助游活动的“驴友”,她很清楚签订免责协议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况且这种旅游活动是大家自愿来参加的,没有营利性质,所有的费用大家都是AA制,根本没有承担赔偿责任这么一说。小文出事后,自己已经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签免责协议拼车旅游
在兰州市某单位工作的小文(化名)是名自助游爱好者,她经常参与“驴友”们组织的各种自助游活动。2008年7月,有人在兰州某“驴友”论坛上发帖,称可以拼车前往青海门源观赏油菜花。看到这则消息,小文非常心动,于是很快跟帖,表示自己愿意和“楼主”以及其他“驴友”一同前往青海门源游玩。“驴友”发布的拼车要求是:分摊所搭乘车辆的油费和过路费;路上发生的维修费用车主承担70%,拼车人员承担30%,全程费用AA制。除此之外,“驴友”还发布了免责声明:“此次活动属于自助出行活动,如发生意外事故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伤时,同行的其他成员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永久损伤,同行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同行中的任何一个队员应该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自助游活动。”
经常参加自助游活动的小文觉得这个免责条款可以接受,因为几乎每一次活动中,“楼主”和车主都会提出这样的免责声明。于是小文将“免责协议”下载后签上名,通过电话联系找到车主,将签过的免责条款交给车主。7月19日早上7时,小文和其他4位“驴友”相约在小西湖立交桥下见面,此次出游的共有5人,2男3女,一台吉普越野车。一路上,5位“驴友”相处得非常愉快,先后去了青海湖、门源等地。
返回途中发生车祸
7月21日,3天的旅行即将结束,中午小文和大家AA制吃了顿午餐,餐后便返程回兰州。几天的行程使大家略显疲惫,上车后,除车主李某和另一位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驴友”外,后排座上的3位女士很快便昏昏欲睡。当车行驶到大红山隧道向东1公里处时,因车主李某疲劳驾驶,车冲出高速公路右侧路基发生侧翻。车上5人均受伤,而坐在后排右侧的小文伤势最为严重,小文等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文胸脊10至11粉碎性骨折,造成下肢瘫痪。医生告诉小文的家人,如果没有奇迹发生,小文的后半生将在轮椅上度过。车祸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1月,小文将肇事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目前,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已经开庭进行了取证,但尚未宣判。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陈霞李洁嘉宾: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赵新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 军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王才林
主持人:该事件的争议焦点在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上,那么,签了免责协议就一定能免责吗?
张军: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本案中,小文是乘坐组织者李某的车出的事故,而事故是由于李某操作不慎造成的,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新宇: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主持人:自助游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的责任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有何不同?什么情况下组织者可以免责?
王才林:在我国,自助游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旅游方式。通常是参加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游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赵新宇: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在一般的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自助游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自助游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因此,自助游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轻,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是由意外导致的,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主持人:既然“免责协议”不一定起到预期的免责作用,那么自助游的组织者要事先做足哪些“功课”,以防万一?
王才林:就目前而言,如果要组织或参加自助游应当充分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的组织、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自身的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其次,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组织者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积极救助。最后建议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总之,无论是对于自助游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来说,从事自助游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风险控制到最小,只有如此,才可能从中体会到乐趣。
张军:参与自驾游活动,车主和拼车人都需要具备法律意识,拼车人首先要为自己办理保险,这种保障范围包括旅行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行李损坏丢失、车辆救助费用以及个人综合责任等,之后还需要确认车主是否办理了乘客座位责任险,这主要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乘客可获得来自保险公司的理赔,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车主的风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
一、 具体解析:
你这样的协议和免责声明从我国《合同法》规定看,是不被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法第53条的规定是,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你这里协议中直接排除了对方受到人身损害时候的赔偿请求权,这样的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具体的规定,您可以参看以下具体法条。
二、 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原帖由 tmsong99 于 2011-09-14 11:08 发表在 13 楼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一、 具体解析:你这样的协议和免责声明从我国《合同法》规定看,是不被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法第53条的规定是,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你这里协议中直接排除了对方受到人身损害时候的赔偿请求权,这样的条款应当是无效的。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机动…
法律空白。
中国的法律空白太多,漏洞太多,特权太多,灵活性也太大,凡是没涉及到的,均以其他而论,凡是处罚方面,均以XX-XXXX而论,我不知道我们的法律想让我们的国人成为什么样的人,萎懦萎懦,缩头缩脑,前怕狼后怕虎,不敢担责,不敢出头,勇气、道德丧失。我们真的还是龙的传人吗?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风险的评估,也应当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出门在外,危险是不可预料的,外出自驾,所有的计划都不可能保证百分百的正确、安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长途高速、深山夜行等都是自驾中常见行为,此时不到休息的地点你敢停车休息吗,有的只能是坚持,是毅力和小心。这个世上没有百分之一百的安全。有的只能是尽量规避风险,按现行的法律,造成的后果必定是大家老死不相往来,冷漠他人,孤独求败,这就是我们要的和谐吗?法律应该是严谨和人性的,法律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引人为善和和鼓励为善的行为及勇气。
原帖由 晴天103 于 2011-09-15 15:47 发表在 19 楼
中国的法律空白太多,漏洞太多,特权太多,灵活性也太大,凡是没涉及到的,均以其他而论,凡是处罚方面,均以XX-XXXX而论,我不知道我们的法律想让我们的国人成为什么样的人,萎懦萎懦,缩头缩脑,前怕狼后怕虎,不敢担责,不敢出头,勇气、道德丧失。我们真的还是龙的传人吗?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风险的评估,也应当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出门在外,危险是不可预料的,外出自驾,所有的计划都不可能保证百分百的正确、安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长途高速、深山夜行等都是自驾中常见行为,此时不到休息的地点你敢停车休息吗,有的只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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