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那我们就来具体聊聊。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行驶时有义务跟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不论是我先撞了北汽还是北汽先撞了GLK,北汽的责任都在于没有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第二,让北汽补偿我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依据的是社会习惯,原因在于我承担全责只是因为他没有商业险而我的商业险足够赔付他们两个,我用自己的保险填补了他本来应该出的钱,所以于请于理他都该出一点血。第三,法律也有规定不满一年的新手在实习期内不得单独开车上高速公路,他违反了。其实让他出钱与否对我来说没什么实际意义,但是这次事故的发生他绝对不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我的错误我心甘情愿承担,他的错误其实并不比我小,但却承担的远远比我少。这样的解决办法是中国式和谐社会思维指导下行政部门一贯的和稀泥式解决办法,这导致的就是在任何事故中(我毫无夸张之意,因为如果你把我这篇帖子评论翻一遍,会发现数位车友的回复内容都是在抨击这种和稀泥执法方式),交警从不定责,而是努力说服有保险的某位车主承担全责。我敢打赌,这次事故之后,北汽车主还会为了省钱继续不买商业险,以后开车上高速他仍然还会跟车很近,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说这么多我并不是想掩盖我的错误,也不想推卸责任。我只想跳出我自己的角色,尽可能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客观分析事故的发生,以求给自己、给大家日后安全行车提个醒,再有就是分享一下处理事故的经验,以后遇事不要慌张。我不知道仁兄你是学什么专业做什么工作,但是作为一名离成功还有一大段距离的律师,我还是想提醒你别太迷信法律,尤其是中国的法律。言多必失,仁兄多担待。
那恭喜嫂子办的案子遇到的法官都挺好的,亵渎法律这个词我是不敢用,但是什么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只靠那些军转干部型的法官是很难正确理解的。好在法治和法制都在向好的方面发展,我们的未来值得期待。还有我真的不理解何谓“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案件”,好像是太宽泛了一点吧?中国法官的最大问题就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权力寻租(这些都是个别现象,不是每个法官都这样)。但是再怎么极端地自由裁量,都还在你所谓的“法律框架内”,可是,在法律框架内就一定合法合理合情吗?法律框架内这个概念太大了,即使违法办案,那也可能还在法律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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