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发生后还有几点需要提一下的:
1、应及时取证,保留证据
拍摄人员伤亡的情况、车辆受损前的行进方向、车辆受损情况、散落物、刹车痕迹、碰撞点等;(拍照时注意一定要把道路上的交通标线拍进来,因为这样才能判断出车辆在碰撞前是否是按着标线的行进方向行驶,也能证明哪辆辆有违章。简单说先拍大景照片,比如从四个正方位即前、后、左、右拍摄事故现场全貌,然后是碰撞点、剐蹭点的拍摄、散落物体的拍摄等)。寻找愿意作证的现场目击证人,留下联系方法;如认为肇事司机有饮酒嫌疑的,应要求进行酒精测试。关于收集证据的话题先说到这里,在后续的讲解中,你会发现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的收集证据,对于以后的划分责任、调解或...
这两天郑州的天气犯神经病了,3月初的天,温度具然能达到30度上!逆天了~~~~今天下午突然又刮起了大风,那叫一个满天黄沙啊~~~~真脏,这沙都是从哪来的?我记得早二十年前,郑州不是这种天啊。
刮的睁不开眼,在家发贴玩吧。
前文聊到事故认定书,既然这事故认定书作用那么大,那大家最关心的是这事故认定书究竟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分责任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个文件名真长,以后就简称《交处规》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以上是法律规定,太过于笼统,也太过于抽像了,在实务中确实不好操作。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个全国标准统一的责任划分方面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的模糊,标准的不统一,也就造就了实务中的混乱。
在现实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熟人”“拖关系”,想着办法把责任划分成有利于自己。
这也就是使得交警队天天人员为患,交警电话不断~~~~~~
交警队门口的烟酒店,生意好的不得了,但实际上那里的好烟一共也就十几条,转着圈的卖~~~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正因为长久以来对事故认定缺乏统一标准,致使办案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滋生灰色交易的现像,为了杜绝此种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交处规》把如何确定事故责任的权力授权给了省级公安机关,正是基于这项授权有好几个省份和直辖市在摸索中前进,已经相续出台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划分规则”此类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以规范事故认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等。
河南省的这个文件也已经出台了,有需要的可以在网上找找看。
河南的版本几乎是照抄江苏的,此规则还是很细致的,把违章行为分为“主动性、被动型、缺失型”三类,有兴趣的可以在网上找找,或者直接到http://www.95155.org/cyfg/2011.html这个网页查看下载。
耐心点,这些问题,我会一一解答
首先我想说的是,车不用急着提回来,一是交警不可能就这么轻易的把车还给你,因为有可能交警要去做一些检验,以确定车辆是否合格,车况是否正常;二是你的车在交警那扣着,受伤的人才会安心治病,三是正是因为车在交警那扣着,交警不会担心叫你去交警队,而你不去这样的情况出现。所以既然要不回来,就先在那放着吧,不必着急忙慌的找人要回来,无外乎就是多出几十块钱的停车费。
医疗费咋办?当然是能不出就不出,能少出就少出了,但终归是要有人出的,此时咋办?我的建议是,毕竟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现在的医院,你不给钱,就不给你看病,所以,我建议如果伤者不愿自己出钱,或实在没钱的话,你可以把抢救的费用出来,待到病情稳定下来,就不要再出钱了,因为事故认定书还没出来,到底这个钱该谁出,出多少都不一定呢,万一多出了,你再往回要,可是要不回来的。
此时,一定要催着交警赶紧出事故认定书,只有责任划分了以后,你好确定该谁出钱,该出多少钱。
但你会发现,你这边急的头上冒烟,交警那边不紧不慢~~~~跑去几趟都不一定能见着人,见着人,人家也会说,先看病吧,或者说要不你们先商量商量?
这时咋办咧,又该找熟人,打电话了吧,呵呵
神马都是浮云,赶紧出事故认定书才是王道!
只有出了事故认定书,你才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去提车;
只有出了事故认定书,你才清楚到底你该不该出医疗费;
只有出了事故认定书,你才明白这事到底我该担多大责任;
只有出了事故认定书,你才能找保险公司去理赔;
只有出了事故认定书,你才有可能到法院诉讼;
说了那么多,到底事故认定书该啥时候出咧?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机动车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因是非机动车闯红灯是致使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那么交警会认定非机动车全责。
根据现行法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即使是非机动车全责,做为机动车一方,也要进行赔偿,只不过只承担不超过10%的损失。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

遇上这事咋办心里若干个问号,车咋办?啥时候能提回来?事故认定书啥时候出?人咋办??上医院就得掏钱,这钱谁出?责任咋划分?找人吧,打电话吧~~~~~,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有这种想法。是的请回贴“
”
打完球了,出出汗挺好的,毛版都弄成精华鼓励了,我得加把劲,泡杯茶,接着聊~~~~
前边聊了事故认定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那接下来就说说事故认定书应该什么时候出来。
一般来讲,出了事故除非是比较轻微的剐蹭事故交警会依简易程序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严重一点的,特别是有人伤的事故,交警都会选择拖车,然后交事故科来出具事故认定书。
如果不幸你碰伤的是人,那就倒霉了,交警会把车拖走,然后撂下一句话“人送医院,先看病,回头去队里找我~~~~~”
根据我的经验,之所以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有以下几种原因:
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做各种鉴定、调查、询问等工作;
如果事故重大复杂,交管部门可能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各种检验鉴定,比如行驶速度鉴定、机动车安全性能技术鉴定、驾乘关系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酒精含量、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这样需要的时间就可能会很长。
2、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
3、有些案件争议较大,需要向上级反映、汇报;
4、事故认定书已经作出,但交警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对伤者的救治和垫赔。比如没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肇事者还积极的配合伤者治疗,因为你不知道自己到底该不该担责任,或者不知道该担多少责任,只是觉着把人撞了,从道义上讲似乎应该先给伤者治病。但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你可能就不会再积极的出钱配合治疗了。此举是为了稳定伤者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5、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坐等事故当事人请客送礼等等;
遇上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呢?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交处规》第四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你知道这些规定后,如果出现到达期限还不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你就应该据理力争,问明迟迟不做出的原因,如果不能自圆其说,你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公安督察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到信访部门反映,以督促办案民警尽快出具事故认定书。实在不行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为虽然说《道交法》把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但是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却是《道交法》授权给交警的职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交警不作为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交警依法作为,即在期限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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