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错了,这一楼不算数
《交处规》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这意思是说,如果你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话,你应在收到认定书的三天内向上一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同时要载明复核请求和主要证据。看到没有,此时还是强调证据,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的话,即使你去复核也是白耽误功夫,因为没有证据的话是很难改变认定结论的。
三天,只有三天时间,如果你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你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
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你去复核时交警支队是不会受理的: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在现场时如果交警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责任认定,而你对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话,万不可同意依简易程序处理,因为在事后当你拿着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时,上级交管部门会告诉你依简易程序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不能复核的,如此一来你就失去了二次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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