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更正一下错误,lz是无责的,先引用一下官方文件
关于转告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回复意见的函
省公安厅:
我办就《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行文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经商公安部后回复:
关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特此告知。
附:国务院法制办复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案例中lz直行,lv从右方车道转弯,因此lv应避让lz。总体上转弯让直行的原则还是有效的,但是我觉得让右更好操作,省去了判断右车动向的过程,有利于降低事故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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