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燃油乘用车或2019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0000元;对报废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补贴申请人名下报废机动车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变更除外)或报废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购置新乘用车的,根据新车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000元。活动期间每名补贴申请人或每辆旧乘用车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该项补贴政策与本细则第一款"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不可重复享受。补贴申请人名下旧机动车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