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0 | 回复:1013 上海论坛 >  逐帧分析证明风范事故中宝马车故意加速,更新:更有说服力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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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1:09:42

elevenwhg 2014-8-28 11:01:17 发表在 elevenwhg


在今年的5月份我同样遇到一起这样的事故,图片中白色富康为我自己,最起初,我在马6后面行驶,当时马6前面没有机动车阻挡,但是时速却在40km/左右,我从后面按两声喇叭,前车(马6)无加速反应,OK,我自然打开右转向灯超车,变为中间车道行驶,超过马6之后在安全变道范围之内变回最左边车道。目测安全具体开始变道左侧,可当我整个车身并线已经到三分之二时,后面马6急速上来,当时我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撞到我右前方的帕萨特,要么撞到后面的马6。无奈与马6相撞,我的左后门凹进去了,马6的右前叶子板以及车门无法打开。交警过来二话没说,判定我全责。当我需要解释的时候,交警只用了一句回复我,我是强行并线变道。尼玛。。。。当时有很...

是的,交警处理事故往往简单武断,本次事故跟您的这起事故有很多相似之处。

很多网友认为宝马(您的事故中的马六)行为是合法的,我不这样认为,法规制定的宗旨是减少事故保障安全,如果故意引发事故的行为合法,那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感谢您的分享!
 
发表于 2014-8-28 11:16:02

上海车友4333488 2014-8-28 10:48:17 发表在 上海车友4333488

LZ没感觉自己一开始就是带着偏向在看待事情吗?其实你主观上已经认定了你自己的观点,别人的反对的意见你会做的也仅仅是反驳,你根本不会想想别人说的有没有道理,或者说哪怕你觉得有道理你也不会动摇你的观点,那这样的讨论意义何在??
如果说探讨事故原因和教训,那我就说:规规矩矩开车,出了什么事情都是自己有理,否则自己就要对自己造成的结果负责

是的,从一开始我就对宝马的行为充满“十分”的愤怒与鄙视,在主贴中我尽量不带情绪的表达,但只要是人都有主观,我表达的也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没有人会觉得我代表法律。

谢谢您的提醒
 
发表于 2014-8-28 11:25:46

elevenwhg 2014/08/28 11:09:04 发表在 763楼

一直在路上开车,大家有没有发现,无论在高架还是地面,特别是稍微拥堵时候,是不是很多车子在变道时候,都没有打开转向灯,直接并线的?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其实很简单,当你打开转向灯的那一刻,后面的车子就想疯子一样冲上来,压制你变道,如果不开灯,或许还会好一点,这都是什么逻辑呢?本来开灯提醒后方车辆,结果惨遭百米冲刺。(上海的多数的士)最为严重。是急着赶去到龙华@@##¥¥%%………………&?让一让,占用不了你多少时间好吗!谁还没有个变道,没有被变道呢?

深有同感
 
发表于 2014-8-28 13:46:02

坐看风起水涌 2014/08/28 13:35:38 发表在 777楼

讨论G值时,应该先分清X和Y哪个代表前后,哪个代表左右方向.在用MG188的车主表示,我现在不敢说实话   我看到有些人在这里秀下限,但我真分不清是在秀哪方面的下限. 另对个别几位敢于对上头有意见的表示敬意 

说实话需要勇气,我支持你说实话
 
发表于 2014-8-28 18:18:05

b6y3y7 2014/08/28 16:31:46 发表在 803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安全原则——合理避让原则:“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这就是我一直想表达的想法,可是一直没有找到依据,找遍《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竟然没有类似的表述,我认为安全原则应该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章第一节。

可惜在很多人看来这个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知道您列的这个原则出处在哪里?不吝赐教!
 
发表于 2014-8-28 20:13:06

b6y3y7 2014/08/28 19:37:22 发表在 811楼

该楼已被删除!
您说的比我好,完全说出我的心声

我说了那么多,绕了那么多弯,不如您这一段表述的清晰而有说服力,强烈建议您单独开贴讲一讲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对交法的误读太多了,很心痛…
 
发表于 2014-8-28 23:55:20

赵清醇 2014/08/28 23:11:42 发表在 815楼

楼主的算法问题有三个:1、楼主首先界定了15米的距离,建议实测一下。2、是否考虑了摄像广角的变形,在这个地方必须要考虑----因为,时间短,速度快;3、楼主推算了的62-67公里的速度,但是否考虑了表盘显示的速度,一般来说表盘速度比实际速度快10% ,换句话说,就是司机事实上认为自己在以70-70多的速度在开,对于限速80的路来说,这是恰当的,故意挡路的证据不充分。

这么高的楼,您是第一个对事实部分提出质疑的,而且三点都非常有道理。少数对逻辑部分质疑,还有大多数仅是情绪化宣泄。

但是,我分析的事实结论是宝马加速,是相对速度变化,所以您说的三点都不影响结论,恕不一一作答。
 
发表于 2014-8-29 10:44:20

wyz0113 2014/08/29 00:14:48 发表在 820楼

楼主失望了,压根就没这中东西,我是没找到,看这位怎么拿得出来

百度上有,虽然我认同,但看起来是法律界人士的学术性文章,并非法规
 
发表于 2014-8-29 19:12:32

b6y3y7 2014-8-29 18:52:52 发表在 b6y3y7

这位兄弟既然这么按捺不住,那我先给你普及一个常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技术认定,它和交法无关。违法是违法,事故是事故,这是两件事,那些认为违法就要为事故负责的人,可以说连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基本常识都没有。
闯红灯也好,逆行也好,与违法行为对应的是处罚(比如扣分、罚款),这才是他违法的代价。而对于事故,哪怕是在违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则要依照定责标准进行责任划分,这是两个不同的工作,千万不要混为一谈。说白了,交通事故定责中没有“违法”的概念,只有“过错”的概念。看懂了么?
我接下来再跟你说定责原则的事。
我贴的那个《原则》只是一个基本思想,如果你不认可没关系,我能给你找出全国各省《交通...

 
发表于 2014-8-29 19:39:06

b6y3y7 2014-8-29 19:33:50 发表在 b6y3y7

你连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基本常识都没有。

我想很多人都没有交通事故处理的常识,包括我自己也没有。开始只是凭直觉与对法规原则的想象来分析,总觉得这样明显的恶意行为不可能无责,后来想在法规中找依据却发现很难。多谢指点


在主楼更新了您的言论索引,望勿怪

[ 本帖最后由 离家三千里 于 2014-08-29 19:40:05 编辑 ]
 
发表于 2014-8-29 20:02:23

wyz0113 2014-8-29 19:51:56 发表在 wyz0113

你觉得你说的有说服力么,你不懂法我也不跟你争了 。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警察,警察是政府部门,你说没有法 我要哈哈了,你说警察不是依法行政么?警察的行政权也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你说空口白话有啥说头。你不会说你说的就是依据吧。现在你说的什么原则的出处依据的你都拿不出来 其他没啥说头! 说话要有理有据 拿依据,别扯没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按违法程度,而是按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
 

 
发表于 2014-8-29 20:10:45

b6y3y7 2014-8-29 20:07:43 发表在 b6y3y7

现在有些人只认为“能够被量化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法,把“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但难以处罚的行为”反而视为合法。我觉得这才叫连基本是非都不分了。
我们平时都有各种问题,我自己开车这么多年直到今天仍然不敢拍着胸脯说自己不会有宝马司机那样的冲动,冲动不要紧,这些事情我都理解,关键是冷静下来之后,我们得知道这么做是错的。

就是这个意思!受教受教!
 
发表于 2014-8-29 20:12:00

上海车友7129306 2014-8-29 19:56:50 发表在 上海车友7129306

没啥说的、我讨厌ff那种野蛮开车的、但更加厌恶那个开bmw的卑鄙小人故意制造事故

同感
 
发表于 2014-8-29 21:34:30

wyz0113 2014/08/29 20:21:15 发表在 865楼

该楼已被删除!
《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这一条才是授权,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就是定责依据。当然这条是比较宽泛的,各级地方政府具体执行时应该有细则。
 
发表于 2014-8-29 21:49:26

b6y3y7 2014/08/29 21:18:01 发表在 870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生效日期】2009-01-01)//baike.baidu.com/view/437208.htm?fr=aladdin你把这也好好看看。

前面也看到过这篇,顾名思义以为仅仅是程序规则,没想到答案在这里
 
发表于 2014-8-29 21:56:31

浮生萧条2012 2014/08/29 21:39:56 发表在 873楼

不同意,就是故意加速咋样,看不得别人超车加速不让超不行吗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发表于 2014-8-29 22:20:04

boerduohong206 2014/08/29 16:41:05 发表在 847楼

X到底是横向的加速度还是纵向的加速度?

纵向的
 
发表于 2014-8-29 22:27:36

上海车友3057787 2014/08/28 16:11:57 发表在 796楼

楼主没有法律常识,自我意识太强烈,活在自我幻想的生活当中

跟您说的完全相反
 
发表于 2014-8-29 22:39:17

wyz0113 2014/08/29 22:21:18 发表在 878楼

本来不高兴费时间找的,我来贴干货吧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及其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特别规则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以上是上海地方性法规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原则,法条依据。

还是回到老问题了,宝马当时的驾驶状态能算“正常行驶”吗?
 
发表于 2014-8-29 22:52:45

wyz0113 2014/08/29 22:40:51 发表在 881楼

楼主法律常识还是有的,只是没找到点,应该也不是学这个的,看看这个吧://wenku.baidu.com/link?url=-AUR42L_7B4ywrmUF7mZo6J16b-0jbQ6qyZPBKzn4hbYfJfTVf2jXOjS2Zl07DSetiVqTmisXDIayI0-JObjmxKJKrITP7FOfCxAuXXr5Ae北京那哥们儿说的所谓”合理避让原则“,不知道他是哪找到的,可能北京的,不过魔都不适用!魔都的通篇没有他的”合理避让原则“,其他省份的我也不愿再看了,这个观点作为学理解释还是有存在理由和价值的。但是对本案不适用。某人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列明出处根据经...

上海的这篇我刚才也看到了,是07年的,没找到新版本,新交法之后应该有新版才对。

除了“故意”这一条路,还有刚才我说的“非正常行驶”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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